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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江苏会计从业资格《财经法规》习题讲义(13)

考试吧整理了“2011江苏会计从业资格《财经法规》习题讲义”,帮助考生梳理知识点,开拓解题思路,备战2011年会计从业资格考试

  (四)税收保全措施(应提供纳税担保而未提供)

  1.书面通知纳税人开户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冻结纳税人的金额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存款;

  2.扣押、查封纳税人的价值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商品、货物或其他财产。

  个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维持生活必需的住房和用品,不在税收保全措施的范围之内。个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维持生活必需的住房和用品不包括机动车辆、金银饰品、古玩字画、豪华住宅或者一处以外的住房。税务机关对单价5000元以下的其他生活用品,不采取税收保全措施和强制执行措施。

  【例题8. 单项选择题】 《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规定,税务机关采取税收保全措施时,个人及其所抚养家属维持生活必需的住房和用品不在税收保全措施的范围之内,下列不属于保全范围的是( )。

  A.豪华住宅

  B.金银饰品

  C.配偶的退休工资

  D.家中唯一的小汽车

  参考答案:C

  (五)强制执行措施(未按期纳税,责令限期缴纳而未缴纳税款的。对未缴纳的滞纳金同时强制执行)

  1.书面通知其开户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从其存款中扣缴税款;

  2.扣押、查封、依法拍卖或者变卖其价值相当于应纳税款商品、货物或其他财产,以拍卖或者变卖所得抵缴税款。

  【例题9.单项选择题】根据《税收征收管理法》的规定,下列各项中,属于税收保全措施的是( )

  A.暂扣纳税人税务登记证

  B.书面通知纳税人开户银行从其存款中扣缴税款

  C.拍卖纳税人价值相当于应纳税款的货物,以拍卖所得抵缴税款

  D.查封纳税人价值相当于应纳税款的货物

  参考答案:D

  (六)违反税收征收管理规定的法律责任

  1.偷税行为的法律责任(追缴其不缴或少缴的税款、滞钠金,并处不缴或少缴的税款50%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逃避税务机关追缴欠税行为的法律责任(50%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抗税行为的法律责任(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4.拖欠税款行为的法律责任(50%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例题3-25.案例分析题】(P160)

  本章小结:

  1.本章为本考试科目非重点章

  2.本章重点为“税务管理”(第一节)主要内容有税务登记的相关规定、纳税申报的相关规定、违反税务登记及违反纳税申报的法律责任、发票领购及开具的相关规定、违反发票管理法规的法律责任等;

  3.本章案例主要集中在违反税务登记及纳税申报、违反发票管理法规的表现及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4.本章学习方法建议:按本章辅导内容重点学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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