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会计法律制度
第一节 会计法概述
一、会计与会计法
会计是以货币为主要计量单位,反映和监督一个单位经济活动的一种经济管理工作。
会计首先表现为单位内部的一项管理活动,即对本单位的经济活动进行核算和监督。
会计在处理各种经济业务关系必须有一些具有约束力的规范,这些规范包括:1.道德的规范;2.单位内部规范;3.行业组织规范;4.国家的规范。
宪法是我国法律规范的根本大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是我国会计法律规范的最高层次。
二、我国会计法律制度的构成
(一)会计法律是调整我国经济生活中会计关系的法律总规范。
我国的会计法律就是指《会计法》。
狭义的会计法仅指《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
广义的会计法是指由最高权力机关制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在整个会计法渊源中居于最高法律地位、最高法律效力的各种会计规范的总称。
《会计法》于1985年1月21日由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通过,自1985年5月1日起施行。1993年12月29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第五次会议通过了 《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的决定》,对《会计法》作了修正,自公布之日起施行。1999年10月31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再次对《会计法》作了修订,自2000年7月1日起施行。
(二)会计行政法规有最高的行政机关国务院制定;效力仅次于会计基本法。如1990年12月31日国务院发布的《总会计师条例》、2000年6月21日国务院发布的《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条例》等。
(三)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是指由国务院财政部门根据《会计法》制定的关于会计核算、会计监督、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以及会计工作管理的制度。
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包括会计部门规章和会计规范性文件。
会计部门规章,如2001年2月20日以财政部第10号令发布的《财政部门实施会计监督办法》、2005年1月22日分别以财政部第26号、27号发布的《会计做作业资格管理办法》和《代理记账管理办法》、2006年2月15日以财政部第33号令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等。
会计规范性文件,如企业会计准则体系中的38项具体准则及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制度》、《会计基础工作规范》,以及财政部与国家档案局联合发布的《会计档案管理办法》等。
(四)地方性会计法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较大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常务委员会制定适用本地区的会计法规。
三、会计工作管理体制
(一)会计工作的管理部门
国务院财政部主管全国会计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管理本区域内的会计工作。
财政部门按照“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原则管理会计工作。
(二)制定会计制度的权限
《会计法》第八条规定:“国家实行统一的会计制度。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由国务院财政部门根据本法制定公布。国务院有关部门可以依照本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制定对会计核算和会计监督有特殊要求的行业实施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具体办法或者补充规定,报国务院财政部门审核批准。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后勤部可以依照本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制定军队实施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具体办法,报国务院财政部门备案。”
(三)会计人员的管理
财政部门负责管理会计从业资格管理、会计专业技术职务资格管理、会计人员奖惩,以及会计人员继续教育。
(四)单位内部的会计工作管理
单位负责人负责单位内部的会计管理,对本单位会计工作和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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