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 会计核算
一、依法建账
(一)会计账簿的设置
1.总账用于分类登记单位全部经济业务事项。
2.明细账用于分类登记某类经济业务事项。
3.日记账是一种特殊序时明细账,包括现金日记账和银行存款日记账。
4.其他辅助账簿是为备忘备查而设置的,主要包括1)各种租借设备;2)物资的辅助登记;3)有关应收、应付款项(或称往来款项)的备查簿或担保、抵押备查簿等。
(二)会计账簿登记的基本要求
1.单位必须依据经过审核的会计凭证登记会计账簿。
2.登记会计账簿必须按照记账规则进行。
3.实行会计电算化的单位。
4.会计账簿的设置和登记,应当符合有关法律。
5.禁止账外设账。对于设置的用于加强内部管理的管理会计账簿,法律予以保护。
二、会计核算的基本要求
《会计法》第九条规定:“各单位必须根据实际发生的经济业务事项进行会计核算,填制会计凭证,登记会计账簿,编制财务会计报告。任何单位不得以虚假的经济业务事项或者资料进行会计核算。”
1.会计核算依据的基本要求:必须以实际发生的经济业务事项为依据;以虚假的经济业务事项或资料进行会计核算是一种严重的违法行为。
2.会计资料的资本要求:《会计法》规定“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和其他会计资料,必须符合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任何的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账簿及其他的会计资料,不得提供虚假的财务会计报告。”
伪造:无中生有;
变造:篡改事实。
对于规范会计资料的国家统一制度比较多,目前主要有:1.财政部发布的《企业会计制度》、《会计基础工作规范》2.财政部、国家档案局联合发布《会计档案管理办法》以及财政部发布一系列会计准则、会计核算制度等。
3.会计电算化的基本要求:《会计法》规定“使用电子计算机进行会计核算的,其软件及生成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和其他的会计资料,也必须符合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
《会计法》对电算化作出了两方面的规定:
1)使用电子计算机进行会计核算的单位使用的软件必须符合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
2)用电子计算机生成的会计资料必须符合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要求。
三、会计核算的内容
根据《会计法》第十条规定,应当办理会计手续,进行会计核算的经济业务包括:
1.款项和有价证券的收付。
2.财物的收发、增减和使用。
3.债权债务的发生和结算。
4.资本、资金的增减。
5.收入、支出、费用、成本的计算。
6.财务成果的计算和处理。
7.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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