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会计年度
(一)会计年度的概念
每个会计年度按照公历日期划分为半年度、季度、月度。
(二)我国对会计年度的规定:《会计法》规定“会计年度自公历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目的:是为了与我国的财政、计划、统计、税务等年度保持一致。
会计年度的规定,不仅适用于内资企业,也适用于外商投资企业。
五、记账本位币
《会计法》规定:“会计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业务收支以人民币以外的货币为主的单位,可以选定其中的一种货币为记账本位币,但是编报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折算为人民币。”
六、会计文字记录
《会计法》规定:“会计记录的文字应当使用中文。在民族自治地方,会计记录可以同时使用当地通用的一种民族文字。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和其他外国组织的会计记录可以同时使用一种外国文字。”
因此使用中文是强制性的,使用其他文字是备选性的。
七、会计凭证
(一)会计凭证的种类
《会计法》规定,会计凭证包括原始凭证和记账凭证
(二)原始凭证的填制或取得
《会计法》规定办理本法第十条所列的经济业务必须填制或取得原始凭证并及时送交会计机构。这一规定体现了两层含义:
1.办理经济业务必须填制或取得原始凭证。
2.填制或取得原始凭证必须及时送交会计机构。及时送交会计机构原则上不超过一个会计结算期。
违反上述2条规定都属于违法行为。
(三)原始凭证的审核:
1.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必须审核原始凭证。
2.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审核原始凭证的具体程序、要求,应当由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应当据此执行。
3.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对不真实、不合法的原始凭证有权不予受理,并向单位负责人报告,请求查明原因,追究有关当事人责任;对记载不准确、不完整的原始凭证予以退回,并要求经办人员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进行更正、补充。
(四)原始凭证的错误更正:
1.原始凭证所记载的内容均不得涂改,随意涂改的原始凭证即为无效凭证。
2.原始凭证记载内容有错误的,应当由开具单位重开或更正,更正工作必须有原始凭证出具单位进行,并在更正处加盖出具单位印章。(不包括金额更正)
3.原始凭证金额有错误不得更正,只能有原始凭证出具单位重新开具。
4.原始凭证出具单位应当依法开具准确无误的原始凭证,对填制有误的原始凭证负有更正或重开的义务,不得拒绝。
(五)记账凭证的编制的两个要求
1.记账凭证必须以原始凭证及有关资料为依据编制。
2.作为记账凭证编制依据的原始凭证和有关资料必须审核无误。
(六)会计凭证的传递与管理
1.会计凭证应当及时传递,不得积压。
2.会计凭证登记完毕后,应当按照分类和编号顺序保管,不得散乱丢失。
3.记账凭证应当连同所附的原始凭证或者原始凭证汇总表,按照编号顺序折叠整齐,按期装订成册,并加具封面,注明单位名称、年度、月份和起讫期、凭证种类、起讫号码,由装订人在装订线封签处签名或者盖章。
4.原始凭证不得外借,其他单位如因特殊原因需要使用原始凭证时,经本单位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批准,可以复制。
5.从外单位取得的原始凭证如有遗失,应当取得原开出单位盖有公章的证明,并注明原来凭证的号码、金额和内容等,由经办单位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和单位领导人批准后,才能代作原始凭证。
八、财产清查
1.财产清查是会计核算重要方法之一。
2.财产清查的法律规定。
《会计法》第十七条规定:“各单位应该定期将会计账簿记录与实物、款项及有关资料相互核对,保证会计账簿记录与实物及款项的实有数额相符、会计账簿记录与会计凭证的有关内容相符、会计账簿之间相对应的记录相符、会计账簿记录与会计报表的有关内容相符。”
《会计法》第二十七条中规定:“财产清查的范围、期限和组织程序应当明确。”
3.财产清查的种类。
1)按照清查的对象和范围划分,财产清查可分为全面清查和局部清查。
2)按照清查的时间划分,可分为定期清查和不定期清查。
4.财产清查的一般程序。
1)财产清查前的准备工作。
2)财产物资的清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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