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财务会计报告的编制
(一)财务会计报告的概念和构成
1.财务会计报告的概念
财务会计报告又称财务报告,是企业对外提供的反映企业某一特定日期的财务状况和某一会计期间的经营成果、现金流量等会计信息的文件。
2.财务会计报告的构成
财务会计报告包括财务报表和其他应当在财务会计报告中被披露的相关信息和资料。财务报表至少应当包括“四表一注”,即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所有者权益变动表以及附注。
1)资产负债表是反映企业在某一特定日期的财务状况和会计报表。
2)利润表是反映企业在一定会计期间的经营成果的会计报表。
3)现金流量表是反映企业在一定会计期间的现金和现金等价物流入、流出的会计报表。(小企业编制的财务报表可以不包括现金流量表)
4)所有者权益变动表是反映构成所有者权益的各组成部分当前的增减变动情况的会计报表。
5)附注是对在会计报表中列示项目所作的进一步说明,以及对未能在这些报表中列示项目的说明等。
3.财务报表的分类
财务报表可以按照不同的标准进行分类
1)按财务报表编报期间的不同,可以分为中期财务报表和年度财务报表。
2)按财务报表编报主体的不同,可以分为个别财务报表和合并财务报表。
(二)编制财务会计报告的基本要求
1.数据真实
2.内容完整
3.计算准确
4.编报及时
(三)财务会计报告应当依据会计账簿和有关资料编制
《会计法》规定:各单位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根据经过审核的会计账簿和有关资料编制。
(四)财务会计报告的编制要求、提供对象、提供期限应当符合法定要求
企业应当按照规定的结账日进行结账,不得提前或延迟。年度结账日为公历每年12月31日;半年度、季度、月度结账日分别为公历每半年、每季、每月的最后一天。
企业对外提供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依次编定页数,加具封面,装订成册,加盖公章。封面上应当注明:企业名称,企业统一代码、组织形式、地址,报表所属年度或者月份,报出日期,并由单位负责人和主管会计工作的负责人、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签名并盖章;设置总会计师的企业,还应当由总会计师签名并盖章。
国务院派出监事会的国有重点大型企业、国有重点金融机构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派出监事会的国有企业,应当依法定期向监事会提供财务会计报告。
国有企业、国有控股或占主导地位的企业,应当至少每年一次向本企业的职工代表大会公布财务会计报告。
(五)向不同的会计资料使用者提供的财务会计报告,其编制依据应当一致
(六)财务会计报告的编制依据、编制要求、提供对象、提供期限等具体要求,由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
(七)财务会计报告的责任主体
《会计法》规定:“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由单位负责人和主管会计工作的负责人、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签名并盖章;设置总会计师的单位,还需由总会计师签名并盖章。”目的是督促签章人对财务会计报告的内容严格把关并承担责任。
《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条例》也规定:“企业不得编制和对外提供虚假或隐瞒重要事实的财务会计报告。”
十、会计档案管理
(一)会计档案的概念
(二)会计档案的管理
1.会计档案应当妥善保管。会计档案由单位会计机构负责整理立卷归档,并保管1年,期满后移交会计档案管理机构。没有专门档案管理机构的单位应由会计机构指定专人继续保管。单位的会计档案不得外借,遇特殊情况,经本单位负责人批准可以提供查询、或复制原件。
2.会计档案应当分期保管。分为永久和定期两类,定期保管分为3、5、10、15、25年。保管期限从会计年度终了后第一天算起。
会计档案的具体保管期限,见表1-1和表1-2
重点掌握表1-1(一头一尾,三个五年,三个永久,其它都是十五年)
【表1-1中】
一头一尾: 6.日记账中,现金和银行存款日记账保管25年;9.月、季度财务报告为3年;
三个五年:银行余额调节表、银行对账单、固定资产报废清理后保管期限;
三个永久:年度财务会计报告、会计档案保管清册、会计档案销毁清册。
3.会计档案应按规定程序销毁。对于保管期满的会计档案,需要销毁时,应由单位档案管理机构提出销毁意见,会同会计机构共同鉴定,严格审查,编造销毁清册,报单位负责人批准后,由单位档案管理机构和会计机构共同派员监销;保管期满但未结清的债权债务原始凭证及其他未了事项的原始凭证,不得销毁,单独抽出立卷,保管到未了事项完结时为止;正在项目建设期间的建设单位,其保管期满的会计档案不得销毁。
相关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