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节 会计监督
会计监督分为:单位内部监督、国家监督、社会监督
一、单位内部会计监督与内部控制制度
(一)单位内部会计监督
1.单位内部会计监督的概念
单位内部会计监督,是指为了保护单位资产的安全、完整,保证其经营活动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内部有关管理制度,提高经营管理水平和效率,而在单位内部采取的一系列相互制约、相互监督的制度和方法。
《会计法》第二十七条中规定:“各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本单位内部会计监督制度。”
单位内部会计监督的保证作用主要表现在以下方面:
1)保证单位经营管理目标的实现和单位各项经济活动在法定范围内进行。
2)保护单位资产的安全完整,保证账面资产与实存资产定期核对相符。
3)保证业务活动按照适当的授权进行,保证资产和记录的接触、处理均经过适当的授权。
4)保证所有交易和事项以正确的金额、在恰当的会计期间及时记录于适当的会计账簿,使会计报表的编制符合会计准则的相关要求。
5)保证会计记录的可靠性和及时提供真实的会计信息。
2.单位内部会计监督的主体和对象
1)单位内部会计监督的主体
单位内部会计监督的主体是各单位的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
2)单位内部会计监督的对象
单位内部会计监督的对象是本单位的经济活动。
3.单位内部会计监督制度的基本要求
《会计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各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本单位内部会计监督制度。单位内部会计监督制度应当符合下列要求:(一)记账人员与经济业务事项和会计事项的审批人员、经办人员、财务保管人员的职责权限应当明确,并相互分离、相互制约;(二)重大对外投资、资产处置、资金调度和其他重要经济业务事项的决策和执行的相互监督、相互制约程序应当明确;(三)财产清查的范围、期限和组织程序应当明确;(四)对会计资料定期进行内部审计的办法和程序应当明确。”
4.建立内部会计监督制度的原则
1)合法性原则。2)适应性原则。3)规范性原则。4)科学性原则。
5.单位负责人在内部会计监督中的职责
《会计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规定:“单位负责人应该保证会计机构、会计人员依法履行职责,不得授意、指使、强令会计机构、会计人员违法办理会计事项。”
6.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在单位内部会计监督中的职权
《会计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对违反本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的会计事项,有权拒绝办理或者按照职权予以纠正。”第二十九条规定:“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发现会计账簿记录与实物、款项及有关资料不相符的,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有权自行处理的,应当及时处理;无权处理的,应当立即向单位负责人报告,请求查明原因,作出处理。”
(二)内部会计控制规范(重点为“基本规范”、“货币资金”)2001年6月22日发布
1.内部会计控制规范---基本规范(试行)
1)内部会计控制的三大目标和六项原则(建议大家掌握“目标”,以此派出原则)
2)内部会计控制的九项内容
3)内部会计控制的八种方法
不相容职务互相分离控制、授权批准控制、会计系统控制、预算控制、财产保全控制、风险控制、内部报告控制、电子信息技术控制等。
其中:
④预算控制。预算控制要求单位加强预算编制、执行、分析、考核等环节的管理,明确预算项目,建立预算标准,规范预算的编制、审定、下达和执行程序,及时分析和控制预算差异,采取改进措施,确保预算的执行。
⑥风险控制。风险控制要求单位树立风险控制点,建立有效的风险管理系统,通过风险预警、风险识别、风险评估、风险分析、风险报告等措施,对财务风险和经营风险进行全面防范和控制。
4)内部会计控制的三项检查
①内部专门机构或专门人员的监督检查。
②中介机构或相关专业人员的评价。
③财政部门的监督检查。
2.内部内容控制规范-----货币资金(试行)
1)岗位分工及授权批准
出纳人员不得兼任稽核、会计档案保管和收入、支出、费用、债权债务账目的登记工作。
单位不得由一人办理货币资金业务的全过程。
2)现金和银行存款的管理
单位必须根据《现金管理暂行条例》的规定,结合本单位的实际情况,确定本单位现金的开支范围。
单位现金收入应当及时存入银行,不得用于直接支付单位自身的支出。因特殊情况须坐支现金的,应事先报经开户银行审查批准。
单位取得的货币资金收入必须及时入账,不得私设“小金库”,不得账外设账,严禁收款不入账。
单位应当指定专人定期核对银行账户,每月至少核对一次。编制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使银行存款账面余额与银行对账单调节相符。
3)票据及有关印章的管理
单位应当加强银行预留印鉴的管理,严禁一人保管支付款项所需的全部印章。
4)监督检查
主要掌握货币资金检查的内容4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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