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会计人员工作交接
(一)会计人员工作交接的概念及意义
1.会计工作人员交接的概念
一般会计人员办理交接手续,由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监交;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办理交接手续,由单位负责人监交,必要时主管单位可以派人会同监交。
2.会计人员工作交接的意义
1)做好会计交接工作,可以使会计工作前后衔接,保证会计工作连续进行。
2)做好会计交接工作,可以防止账目不清、财务混乱等现象发生。
3)做好会计交接工作,是明确经济责任的有效措施。
(二)需要办理会计工作交接的情况
1.临时离职或因病不能工作.需要接替或代理的,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或单位负责人必须指定专人接替或代理,并办理会计工作交接手续。
2.临时离职或因病不能工作的会计人员恢复工作时,应当与接替或代理人员办理交接手续。
3.移交人员因病或其他特殊原因不能亲自办理移交手续的,经单位负责人批准,可由移交人委托他人代办交接,但委托人应当对移交人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和其他有关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三)办理会计工作交接的基本程序
1.交接前的准备个工作
1)已经受理的经济业务尚未填制会计凭证的应当填制完毕。
2)尚未登记的账目应当登记完毕,结出余额,并在最后一笔余额后加盖经办人印章。
3)整理好应该移交的各项资料,对未了事项和遗留问题要写出书面说明材料。
4)编制移交清册,列明应该移交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公章、现金、有价证券、支票簿、发票、文件、其他会计资料和物品等内容;实行会计电算化的单位,从事该项工作的移交人员应在移交清册上列明会计软件及密码、会计软件数据盘、磁带等内容。
5)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移交时,应将财务会计工作、重大账务收支问题和会计人员的情况等向接替人员介绍清楚。
2.移交点收
移交人员离职前,必须将本人经管的会计工作,在规定的期限内全部向接管人员移交清楚。接管人员应认真按照移交清册逐项点收。
3.专人负责监交
对监交的具体要求是:
1)一般会计人员办理交接手续,由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监交。
2)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办理交接手续,由单位负责人监交,必要时主管单位可以派人会同监交。
通常有三种情况:
①所属单位负责人不能监交。②所属单位负责人拖延监交。③不宜由所属单位负责人单独监交。
此外,主管单位认为交接中存在某种问题需要派人监交时,也可派人会同监交。
4.交接后的有关事宜
1)会计工作交接完毕后,交接双方和监交人应在移交清册上签名或盖章,并应在移交清册上注明:单位名称、交接日期、交接双方和监交人的职务、姓名、移交清册页数以及需要说明的问题和意见等。
2)接管人员应继续使用移交前的账簿,不得擅自另立账簿,以保证会计记录前后衔接,内容完整。
3)移交清册一般应填制一式三份,交接双方各执一份,存档一份。
(四)移交后的责任
即便接替人员在交接时因疏忽没有发现所接会计资料在合法性、真实性方面的问题而在事后发现,仍应由原移交人员负责,原移交人员不得以会计资料已移交而推脱应负的责任。
十、总会计师的设置及职责权限
《会计法》第三十六条第二款规定:“国有的和国有资产占控股地位或者主导地位的大、中型企业必须设置总会计师。总会计师的任职资格、任免程序、职责权限由国务院规定。”
(一)总会计师的设置范围
1.国有大、中型企业必须设置总会计师。
2.《会计法》不限制其他单位根据需要设置总会计师。
(二)总会计师的地位
为了保障总会计师的职权,《总会计师条例》还规定,凡设置总会计师的单位不能再设置与总会计师职责重叠的副职。
(三)总会计师的任职条件
(四)总会计师的职责
根据《总会计师条例》的规定,总会计师的职责主要包括两个方面:一是由总会计师负责组织的工作。二是由总会计师协助、参与的工作。
(五)总会计师的权限
根据《总会计师条例》的规定,总会计师有以下权限:一是对违法违纪问题的制止和纠正权。二是建立、健全单位经济核算的组织指挥权。三是对单位财务收支具有审批签署权。四是有对本单位会计人员的管理权,包括本单位会计机构设置、会计人员配备、继续教育、考核、奖惩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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