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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全国会计从业资格《财经法规》精讲笔记(5)

考试吧整理了“2011全国会计从业资格《财经法规》精讲笔记”,帮助考生梳理知识点,开拓解题思路,备战2011年会计从业资格考试

  第五节 法律责任

  一 、法律责任的概述

  (一)法律责任的概念

  法律责任是法律制度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是保障法律得以遵守与执行的关键所在。

  法律责任包括:1民事责任、2行政责任、3刑事责任。

  我国《会计法》中规定的法律责任是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

  (二)行政责任

  1.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的形式主要有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行政拘留。

  2.行政处分

  行政处分的形式主要有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降职、撤职、留用察看和开除等八种。

  注意:行政处罚与行政处分的主要区别。(三)刑事责任

  概念:指行为人的行为严重违反法律规定,已构成犯罪而承担的法律责任。

  刑事责任包括:

  1.主刑:分为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和死刑。(只能独立使用)

  2.附加刑:分为罚金、剥夺政法、政治权利和没收财产。(可以独立适用又可附加适用)

  二、 违反《会计法》规定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

  (一)违反会计制度规定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

  1.违反会计制度规定的行为

  1)不依法设置会计账簿的行为。

  不设置会计账簿或者未按规定的种类、形式及要求设置会计账簿的行为。

  2)私设会计账簿的行为。

  3)未按照规定填制、取得原始凭证或者填制、取得的原始凭证不符合规定的行为。

  4)以未经审核的会计凭证为依据登记会计账簿或者登记会计账簿不符合规定的行为。

  5)随意变更会计处理方法的行为。

  6)向不同的会计资料使用者提供的财务会计报告编制依据不一致的行为。

  7)未按照规定使用会计记录文字或者记账本位币的行为。

  8)未按照规定保管会计资料,致使会计资料毁损、灭失的行为。

  9)未按照规定建立并实施单位内部会计监督制度,或者拒绝依法接受监督,或者不如实提供有关会计资料及有关情况的行为。

  10)任用会计人员不符合《会计法》规定的行为。

  2.违反会计制度规定行为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

  1)责令限期改正。

  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的责令限期改正决定的要求。

  2)罚款。

  可以对单位并处3 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可处以2 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3)给予行政处分:其所在单位、其上级单位、行政监察部门

  4)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

  5)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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