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节 票据结算
一、票据概述
(一)票据的概念
票据,是指出票人依法签发的,由自己或委托他人在见票时或者指定的日期向收款人或持票人无条件支付一定金额并可转让的一种有价证券。票据一词,有广义和狭义之分。我国《票据法》所指的票据是狭义的票据,即包括汇票、本票和支票三种。
票据作为一种有价证券,与其他有价证券相比,具有自己的特征,主要是:
1.票据是完全有价证券;票据权利的产生、转让和行使与票据是密不可分的。
2.票据是金钱证券;是以支付一定金额为目的的。
3.票据是流通证券;票据权利的转让可以通过直接交付票据或背书的方式行使。
4.票据是文义证券;票据权利内容以及与票据有关的一切事项均以票据上记载的文字为准。
5.票据是无因证券;只要票据的权利人持有票据就可享有票据上的权利,不必对取得票据的原因负证明责任。
6.票据是要式证券;票据的制作、记载事项只有按照法定的方式行使,方可产生票据效力。
(二)票据行为
票据行为,是指票据关系的当事人为发生、变更、消灭票据关系而进行的要式法律行为,包括出票、背书、承兑、保证等。其成立必须符合以下几个条件:
1.行为人必须具有从事票据行为的能力
2.行为人的意思表示必须真实或无缺陷
3.票据行为的内容必须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
4.票据行为必须符合法定形式。
(三)票据权利
票据权利,是指持票人向票据债务人请求支付票据金额的权利,该权利包括付款请求权和追索权。
付款请求权是票据上的主权利(第一顺序权利),追索权是票据上的附条件权利(第二顺序权利),当付款请求权不能使实现(也就是遭到拒绝)才可以行使追索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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