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汇票
(一)汇票的概念和种类
汇票,是指出票人签发的,委托付款人在见票时或者在指定日期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
汇票有以下特征:
(1)汇票有三个基本当事人,即出票人、付款人和收款人。
(2)汇票是由出票人委托他人支付的票据,是一种委付证券。
(3)汇票既可以是见票即付,也可以是约期付款。
(4)汇票是付款人无条件支付票据金额给持票人的票据。
汇票可以按不同的标准进行划分,通常主要分为:
(1)根据出票人的不同,汇票可分为银行汇票和商业汇票。
(2)根据付款期限的不同,汇票可分为即期汇票(银行汇票)和远期汇票。注意:未记载付款日期的商业汇票视同即期汇票。
(二)银行汇票
1.银行汇票的定义
银行汇票是出票银行签发的,由其在见票时按照实际结算金额无条件支付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银行汇票是一种即期汇票,又是一种记名汇票。银行汇票的出票银行为该票据的付款人。
2.银行汇票的使用范围
单位和个人在异地、同城或统一票据交换区域的各种款项结算,均可使用银行汇票。银行汇票可以用于转账,填写“现金”字样的银行汇票也可以用于支取现金。现金银行汇票仅限于银行汇票的申请人和收款人为个人,且必须交存现金,才可以办理。
没有填明“现金”字样的银行汇票收款人,如果需要支取现金,应由代理付款银行根据现金管理规定审查支付。
3.银行汇票的记载事项
签发银行汇票必须记载下列事项:①表明“银行汇票”的字样;②无条件支付的承诺;③出票金额;④付款人名称;⑤收款人名称;⑥出票日期;⑦出票人签章。
4.银行汇票的提示付款期限
银行汇票的提示付款期限自出票日起1个月。持票人超过付款期限提示付款的,代理付款人(银行汇票的代理付款人是代理本系统出票银行或跨系统签约银行审核支付汇票款项的银行)不予受理,只能由持票人持汇票向出票银行提示付款。
银行汇票的有效期限是自出票日起2年内。
5.银行汇票的办理和使用要求
(1)出票
①出票的概念。出票是指出票人签发票据并将其交付给收款人的票据行为。可见,出票应当包括两个行为:一是出票人依照《票据法》的规定作成票据,即在原始票据上记载法定事项并签章;二是交付票据,即将依法作成的票据交付给他人占有。
②出票的效力。出票人依照《票据法》的规定完成出票行为后,即产生票据上的效力,形成票据权利义务关系,这一关系因汇票当事人地位的不同而有所不同。
第一,对收款人的效力。收款人取得出票人签发的票据后,就取得了票据权利。
第二,对付款人的效力。付款是付款人的一项权限。出票人的出票行为并不意味着付款人能因此而承担付款的义务。
第三,对出票人的效力。出票人的出票行为是委托他人付款,这就必须保证该付款得以实现。如果持票人依法请求付款时,而付款人不予付款,出票人就应该向持票人承担票据责任。
(2)背书
①背书的概念。背书,是指持票人在票据的背面或者粘单上记载有关事项并签章,将票据权利转让给他人的一种票据行为。
根据《票据法》的规定:“以背书转让的汇票,背书应当连续。”
②背书的记载事项。背书是一种要式行为,其记载的事项必须符合法律规定。根据《票据法》规定,背书记载的事项包括:
第一,背书人签章。背书人签章是背书的绝对记载事项。
第二,被背书人的名称。被背书人的名称也是背书的绝对记载事项。
第三,背书日期。背书日期是背书的相对记载事项。
③背书不得记载的事项:
第一,附有条件的背书。附有条件的背书是指背书人在背书时,记载一定的条件,以限制或者影响背书的效力。根据规定,汇票背书是附有条件的,所附条件不具有汇票上的效力。
第二,部分背书。部分背书,是指背书人在背书时,将汇票金额的一部分或者将汇票金额分别转让给两人以上的背书。部分背书无效。
④禁止背书。禁止背书,是指出票人或背书人在票据上记载“不得转让”等类似文句,以禁止票据权利的转让。
第一,出票人的禁止背书。出票人的禁止背书应记载在汇票的正面。
第二,背书人的禁止背书。背书人的禁止背书应记载在汇票的背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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