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财产清查的种类
(一)按财产清查的对象和范围分为全面清查和局部清查。
1.全面清查
全面清查是指对全部财产物资和往来款项等进行全面的盘点和查询。原则上讲,全面清查的范围应包括资产、负债和所有者权益的所有有关项目。以制造企业为例,全面清查的内容应包括以下各项:
(1)现金、银行存款、其他货币资金和银行借款。
(2)各种机器设备、房屋、建筑物等固定资产。
(3)各种原材料、半成品、产成品等流动资产。
(4)各项在途材料、在途商品及在途物资。
(5)各种应收、应付、预收、预付款等往来款项。
(6)接受或委托其他单位加工保管的材料和物资。
(7)各种实收资本、资本公积、盈余公积等有关所有者权益项目。
全面清查的内容多、范围广、投入的人力多,不可能经常进行,一般只用于年终结算前的清查。当然,在某些特殊情况下,如企业破产、合并、改变隶属关系、清产核资或单位主要负责人调离工作岗位等,为了明确经济责任或核定资金,也要进行全面清查。
2.局部清查
局部清查是指根据需要对部分财产物资和往来款项等进行的盘点和清查。其清查的主要对象是流动性较大的财产,如现金、原材料、在产品和库存商品等。局部清查范围小,内容少,涉及的人员较少,但专业性较强。主要包括以下各项:
(1)对于现金,应由出纳员在每日业务终了时清点,做到日清月结。
(2)对于银行存款和银行借款,应由出纳员每月同银行核对一次。
(3)对于原材料、在产品和库存商品除年度清查外,每月应有计划地重点抽查,对于贵重的财产物资,应每月清查盘点一次。
(4)对于债权、债务,应在年度内至少核对一至两次,如有问题应及时核对,及时解决。
(二)按财产清查的时间分为定期清查和不定期清查。
1.定期清查
定期清查是按预先确定的时间对财产物资所进行的清查。定期清查的对象和范围不定.可以是全面清查也可以是局部清查,清查的目的是为了及时发现账实不符。调整错误,核实损益,保证会计报表的真实与完整。定期清查通常在年末、半年末、季末、月末结账时进行。
2.不定期清查
不定期清查是指事先没有规定清查时间,根据特殊需要而进行的临时性清查。不定期清查主要在以下几种情况下进行:
(1)为了明确经济责任,在财产物资或现金的保管人员发生变动时,对其经管的财产进行清查。
(2)上级或国家有关部门决定对本单位会计或业务进行审查时,根据审查的要求和范围对财产物资进行的清查,其目的往往是验证该单位会计资料的可靠性。
(3)企业进行兼并、破产或转移所有权时,对企业的财产进行清查,目的是摸清企业的家底。
(4)发生自然灾害或贪污盗窃时.对受损的财产物资进行清查,目的是查清损失情况。
上述定期清查、不定期清查可以是全面清查,也可以是局部清查,应根据实际需要来确定。
四、财产清查的一般程序
1.建立财产清查组织。清查组织应由单位领导和财务会计、业务、仓库等有关部门的人员组成,一般应由管理层研究制订财产清查计划,确定工作进度和方式方法。
2.组织清查人员学习有关政策规定,掌握有关法律、法规和相关业务知识,以提高财产清查工作的质量。
3.确定清查对象、范围,明确清查任务。
4.制定清查方案,具体安排清查内容、时间、步骤、方法,以及必要的清查前准备。
5.清查时本着先清查数量、核对有关账簿记录等,后认定质量的原则进行。
6.填制盘存清单。清查人员要做好盘点记录,填制盘存清单,列明所查财产物资的实存数量和款项及债权债务的实有数额。
7.根据盘存清单填制实物、往来账项清查结果报告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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