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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税收法律关系
(一)税收法律关系的概念和特点
税收法律关系的概念:指国家与纳税人之间根据税法规定形成的税收权利和义务关系。
税收法律关系的特点:
(1)税务机关一方代表国家。
(2)税收法律关系非等价有偿。
(3)税收法律关系客观性。
(二)税收法律关系的要素(3个):主体、内容、客体构成。
①税收法律关系的主体,是指根据法律规定在税收法律关系中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主体。包括:A.征税主体是国家:国家各级税务机关、海关、财政机关等代表。B.纳税主体是纳税义务人:社会组织、个人等。
②税收法律关系的内容,是指征纳双方所享有的权利和应承担的义务。
包括:实体性权利义务、程序性权利义务、诉讼性权利义务。
③税收法律关系的客体,是指法律关系主体的权利和义务共同指向的对象。
包括:货币、实物、行为。
(三)税收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和终止
①产生:
A.纳税义务人发生了税法规定的应税行为或事件。
B.新的纳税义务人出现。
②变更:
A.税法的修订。
B.纳税方式的变动。
C.纳税人的收入或财产状况发生变化。
D.由于不可抗力事件致使纳税人难于履行原定的纳税义务。
③终止:
A.纳税义务人履行了纳税义务。
B.纳税人符合免税的条件。
C.税种的废除。
D.纳税人的消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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