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增值税的纳税人
(一) 纳税人的基本规定
凡是在我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都是增值税的纳税义务人,简称纳税人,包括各类企业、社会团体、行政事业单位和个人。
为加强增值税的征收管理,可将增值税纳税人划分为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一般纳税人按照购入扣税法计算增值税,准予抵扣进项税额;小规模纳税人按征收率计算增值税,不得抵扣进项税额。
(二) 小规模纳税人的认定(不得抵扣进项税额)
1.从事货物生产或提供应税劳务的纳税人,以及以从事货物生产或提供应税劳务为主,兼营货物批发或零售的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在50万元以下(含50万元)的。
2.从事货物批发或零售的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在80万元以下(含80万元)的。
(三)一般纳税人的认定
下列纳税人可认定为一般纳税人:
1.凡年应税销售额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企业和企业性单位,均为一般纳税人。
2.非企业性单位如果经常发生增值税应税行为,并且符合一般纳税人条件的,也可以认定为一般纳税人。
3.年应税销售额未超过标准的(从事货物批发或零售的纳税人除外)从事货物生产或提供应劳务的小规模企业和企业性单位,账簿健全,能准确核算并提供销项税额、进项税额,能按规定报送有关税务资料,并且年销售额在30万元以上的,经企业申请,税务机关可认定其为一般纳税人。
三、增值税的税率
(一) 基本税率: 17%
(二)低税率:为13%
1.粮食、食用植物油;
2.自来水、暖气、冷气、热水、煤气、石油液化气、天然气、沼气、居民用煤制品;
3.图书、报纸、杂志;
4.饲料、化肥、农药、农机(不包括农机零部件)、农膜;
5.国务院规定的其他货物。
(三)征收率
按照《增值税暂行条例》的规定,自2009年1月1日起,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征收率调整为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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