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增值税的征收管理
(一)增值税纳税义务的发生时间
1.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纳税义务的发生时间,为收讫销售额或者取得索取销售额凭证的当天。
2.进口货物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报关进口的当天。
(二)增值税的征收方法
增值税由税务机关征收。进口货物的增值税,在报关进口时,由海关代征。个人携带或者邮寄进境自用物品的增值税,连同关税一并计征。
(三)增值税的纳税地点
1.固定业户的纳税地点:(1)固定业户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总机构和分支机构不在同一县(市)的,应当分别向各自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经国家税务总局或其授权的税务机关批准,可以由总机构汇总向总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2)固定业户到外县(市)销售货物的,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开具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向其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未持有其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核发的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到外县(市)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应当向销售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未向销售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的,由其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补征税款。
2.非固定业户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纳税地点:应当向销售地或者劳务发生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未向销售地或劳务发生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的,由其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主管税务机关补征税款。
3.进口货物的纳税地点。进口货物,应当由进口人或其代理人向报关地海关申报缴纳增值税。
(四)增值税的纳税期限
增值税的纳税期限分别为1日、3日、5日、10日、15日、1个月或者1个季度。纳税期限为1个季度的,仅适用于小规模纳税人。
(五)增值税的纳税申报
纳税人以1个月或者1个季度为一期的,自期满之日起15日内申报纳税;以1日、3日、5日、10日或者15日为一期纳税的,自期满之日起5日内预缴税款,于次月1日起15日内申报纳税并结清上月应纳税税款。纳税人进口货物,应当自海关填发税款缴纳证的次月起15日内缴纳税款。纳税人出口适用税率为零的货物,可以按月向税务机关申报办理该项出口货物退税。
不论增值税纳税人纳税期限的长短,都应在每月15日前办理上月的增值税纳税申报,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纳税申报表和有关的财务报表。
(六)增值税专用发票
1.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定义
增值税专用发票,是指专门用于结算销售货物和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使用的一种发票。增值税专用发票,是我国目前唯一在发票上注明税款,价格和税金分离,并分别记载的一种特殊发票。
增值税专用发票只限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领购使用,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不得领购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由国家税务总局指定的企业统一印制。
2.增值税专用发票基本联次
(1)存根联(2)发票联(3)税款抵扣联(4)记账联
3.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开具要求
4.增值税专用发票领购使用范围
一般纳税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领购使用专用发票:
(1)会计核算不健全,即不能按会计制度和税务机关的要求准确核算增值税的销项税额、进项税额者。
(2)不能向税务机关准确提供增值税销项税额、进项税额、应纳税额数据及其他有关增值税税务资料(资料的内容,由国家税务总局直属分局确定)者。
(3)有以下行为,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而仍未改正者:
①私自印制专用发票;
②向个人或税务机关以外的单位买取专用发票;
③借用他人专用发票;
④向他人提供专用发票;
⑤未按规定的要求开具专用发票;
⑥未按规定保管定专用发票;
⑦未按规定申报专用发票的购、用、存情况;
⑧未按规定接受税务机关检查。
(4)销售的货物全部属于免税项目者。
5.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开具范围
6.增值税专用发票开具时限
7.违反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规定的行为及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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