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节 营业税
营业税是指对在我国境内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的单位和个人,就其营业(业务)收入额征收的一种税。2008年11月5日,国务院修订《中华人民共各国营业税暂行条例》,自2009年1月1日起施行。
一、营业税的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
(一) 营业税的纳税人
营业税的纳税义务人,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的单位和个人。
营业税纳税人的特殊情况:
1.单位以承包、承租、挂靠方式经营的,承包人、承租人、挂靠人(以下统称承包人)发生应税行为,承包人以发包人、出租人、被挂靠人(以下统称发包人)名义对外经营并由发包人承担相关法律责任的,以发包人为纳税人;否则以承包人为纳税人。
2.中央铁路运营业务的纳税人为铁道部,合资铁路运营业务的纳税人为合资铁路公司,地方铁路运营业务的纳税人为地方铁路管理机构,基建临管线运营业务的纳税人为基建临管线管理机构。
(二) 营业税的扣缴义务人
1.中国境外的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在境内未设有经营机构的,以其境内代理人为扣缴义务人;在境内没有代理人的,以受让方或者购买方为扣缴义务人。
2.财政部规定的其他扣缴义务人。
二、营业税的税目与税率
营业税设有9个税目:
税率为3%的有:交通运输业、建筑业、邮电通信业、文化体育业
税率为5%的有:金融保险业、服务业、转让无形资产、销售不动产
税率为5%-20%的有:娱乐业
纳税人经营娱乐业具体适用的税率,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在《营业税条例》规定的幅度内决定。
一项销售行为如果既涉及应税劳务又涉及货物,为混合销售行为。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的企业、企业性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视为销售货物,不缴纳营业税;其他单位和个人的混合销售行为,视为提供应税劳务,缴纳营业税。
营业税的兼营业务,是指以下三种情况:①既经营应纳营业税的应税劳务项目,又经营缴纳增值税的应税劳务项目或货物;②既经营高税率应税劳务项目,又经营低税率的应税劳务项目;③既经营应全额缴纳营业税的应税劳务项目,又经营适用减免营业税的应税劳务项目。
纳税人兼营应税行为和货物或者非应税劳务的,应当分别核算应税行为的营业额和货物或者非应税劳务的销售额,其应税行为营业额缴纳营业税,货物或者非应税劳务销售额不缴纳营业税;未分别核算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其应税行为营业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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