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营业税的计税依据
营业税的计税依据是营业额,营业额为纳税人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
下列情形除外:①纳税人将承揽的运输业务分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人的,以其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其支付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人的运输费用后的余额为营业额;②纳税人从事旅游业务的,以其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替旅游者支付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人的住宿费、餐费、交通费、旅游景点门票和支付给其他接团旅游企业的旅游费用后的余额为营业额;③纳税人将建筑工程分包给其他单位的,以其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其支付给其他单位的分包款后的余额为营业额;④外汇、有价证券、期货等金融商品买卖业务,以卖出价减去买入价后的余额为营业额;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
纳税人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的价格明显偏低并无正当理由,由主管税务机关按下列顺序核定其营业额:
1.按纳税人最近时期发生同类应税行为的平均价格核定;
2.按其他纳税人最近时期发生同类应税行为的平均价格核定;
3.按下列公式核定:
营业额=营业成本或者工程成本*(1+成本利润率)/(1-营业税税率)
公式中的成本利润率,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确定。
价外费用包括收取的手续费、被贴、基金、集资费、返还利润、奖励费、违约金、滞纳金、延期付款利息、赔偿金、代收款项、代垫款项、罚息及其他各种性质的价外收费,但不包括同时符合以下条件代为收取的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业性收费:
1.由国务院或者财政部批准设立的政府性基金,由国务院或者省级人民政府及其财政、价格主管部门批准设立的行政事业性收费;
2.收取时开具省级以上财政部门印制的财政票据;
3.所收款项全额上缴财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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