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节 企业所得税
企业所得税,是对在我国境内的企业或组织,就其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额征收的一种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于2007年3月16日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由国务院于2007年12月6日颁布,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一、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
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除外)和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在中国境内成立的企业,包括依照中国法律、行政法规在中国境内成立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
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不是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
企业分为:1.居民企业(无限纳税义务) 2.非居民企业(有限纳税义务)
1.居民企业
居民企业,是指依法在中国境内成立,或者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但实际管理机构在中国境内的企业。
2.非居民企业
非居民企业,是指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且实际管理机构不在中国境内,但在中国境内设有机构、场所的,或者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但有来源于中国境内所得的企业。
机构、场所是指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机构、场所。
二、企业所得税的征税对象和征税范围
企业所得税的征税对象和征税范围,是纳税人取得的应当缴纳企业所得税的应税所得。居民企业和非居民企业所得分别情况确定。
1.居民企业的应税所得
居民企业应当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境外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中国境内、境外的应税所得,包括销售货物所得、提供劳务所得、转让财产所得、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所得、利息所得、租金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接受捐赠所得和其他所得。
2.非居民企业的应税所得
(1)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应当就其所设机构、场所取得的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以及发生在中国境外但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
(2)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所得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应当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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