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相关扣除项目范围和标准
(1)企业发生的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工资薪金,是指企业每一纳税年度支付给在本企业任职或者受雇的员工有现金形式或者非现金形式的劳动报酬,包括基本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年终加薪、加班工资,以及与员工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支出。
(2)职工福利费、工会经费、职工教育经费。①企业发生的职工福利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的14%的部分,准予扣除。②企业拨款的工会经费,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的2%的部分,准予扣除。③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2.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3)社会保险费。企业依照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或者省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范围和标准为职工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等基本社会保障费和住房公积金、补充养老保险金、补充医疗保险费,准予扣除。企业为投资者或者职工支付的商业保险费,不得扣除。
(4)借款费用。①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合理的不需要资本化的借款费用,准予扣除。②企业为购置、建造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经过12个月以上的建造才能达到预定可销售状态的存货发生借款的,在有关资产购置、建造期间发生的合理的借款费用,应当作为资本性支出计入有关资本的成本,并依照规定扣除。③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下列利息支出,准予扣除:非金融企业向金融企业借款的利息支出、金融企业的各项存款利息支出和同业拆借利息支出、企业经批准发行债券的利息支出;非金融企业向非金融企业借款的利息支出,不超过按照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的部分。
(5)汇兑损失。企业在货币交易中,以及纳税年度终了时将人民币以外的货币性资产、负债按照期末即期人民币汇率中间价折算为人民币时产生的汇兑损失,除已经计入有关资产成本以及与向所有者进行利润分配相关的部分外,准予扣除。
(6)业务招待费支出。企业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按照发生额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5‰。
(7)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企业发生符合条件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1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8)环境保护生态恢复专项资金。企业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有关规定提取的用于环境保护、生态恢复等方面的专项资金,准予扣除。上述专项资金提取后改变用途的,不得扣除。
(9)财产保险费。企业参加财产保险,按照规定缴纳的保险费,准予扣除。
(10)租赁费。①以经营租赁方式租入固定资产发生的租赁费支出,按照租赁期限均匀扣除;②以融资租赁方式租入固定资产发生的租赁费支出,按照规定构成融资租入固定资产价值的部分应当提取折旧费用,分期扣除。
(11)劳动保护支出。企业发生的合理的劳动保护支出,准予扣除。
(12)公益性捐赠支出。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公益性捐赠,是指企业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规定的公益事来的捐赠。公益性社会团体,是指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基金会、慈善组织等社会团体。年度利润总额,是指企业依照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规定计算的年度项目。
(13)准予扣除的其他项目。
5.准予弥补的以前年度亏损额。
企业纳税年度发生亏损,准予向以后年度的所得弥补,但结转期限最长不得超过5年。企业在汇总计算交纳企业所得税时,其境外营业机构的亏损不得抵减境内营业机构的盈利。
6.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下列支出不得扣除。
①向投资者支付的利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款项;②企业所得税税款;③税收滞纳金;④罚金、罚款和被没收财务的损失;⑤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以外的捐赠支出;⑥赞助支出;⑦未经核定的准备金支出;⑧与取得收入无关的其他支出。
(二)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
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减免税额-抵免税额
【案例—15】某工业企业,从业人数80人,资产总额700万元,2008年度的相关情况如下:(1)产品销售收入96万元;(2)其他应征税的收入17万元;(3)销售成本、销售税金及附加52.7万元;(4)有关费用、其他支出36万元;(5)经审查企业多列支福利费5万元。计算企业2008年应纳税所得额和企业所得税税额。
案例分析和计算:
企业所得税的计算,是依应纳税所得额和税率的乘积,作为庆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是收入总额扣除不征税收入额、扣除额、免税收入额、以及准予弥补的以前年度亏损额后的余额。税率根据相关规定来确定,本案例中的纳税人,符合小型微利企业的标准,税率应该是20%。应纳税所得额和应纳税额计算如下:
(1)2008年应纳税所得额=收入总额―不征税收入额―扣除额―免税收入额―准予弥补的以前年度亏损额=(96+17)-(52.7+36-5)=29.3(万元)
(2)2008年应纳税所得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减免税额―抵免税额=29.3×20%=5.86(万元)
答:企业2008年应纳税所得额是29.3万元,应纳企业所得税税额是5.86万元。
(三)企业所得税的税收优惠(了解)
(四)企业所得税的征收管理
1.源泉扣缴
(1)对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所得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实行源泉扣缴,以支付人为扣缴义务人。税款由扣缴义务人在每次支付或者到期应支付时,从支付或者到期应支付的款项中扣缴。
(2)对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取得工程作业和劳务所得应缴纳的所得税,税务机关可以指定工程价款或者劳务费的支付人为扣缴义务人。
扣缴义务人每次代扣的税款,应当自代扣之日起7日内缴入国库,并向所在地的税务机关报送扣缴企业所得税报告表。
2.企业所得税的征收管理
(1)纳税地点的规定
①除税收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居民企业以企业登记注册地为纳税地点;但登记注册地在境外的,以实际管理机构所在地为纳税地点。②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的营业机构的,应当汇总计算并缴纳企业所得税。③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以机构、场所所在地为纳税地点。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两个或两个以上机构、场所的,经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可以选择由其主要机构、场所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④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所得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以扣缴义务人所在地为纳税地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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