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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全国会计从业资格《财经法规》精讲笔记(14)

考试吧整理了“2011全国会计从业资格《财经法规》精讲笔记”,帮助考生梳理知识点,开拓解题思路,备战2011年会计从业资格考试

  (二)个人所得税各项所得的计征方法

  工资、薪金所得应纳的税款,按月计征,由扣缴义务人或者纳税义务人在次月7日内缴入国库,并向税务机关报送纳税申报表。

  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应纳的税款,按年计算,分月预缴,由纳税义务人在次月7日内预缴,年度终了后3个月内汇算清缴,多退少补。

  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应纳的税款,按年计算,由纳税义务人在年度终了后30日内缴入国库,并向税务机关报送纳税申报表。纳税义务人在1年内分次取得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的,应当在取得每次所得后的7日内预缴,年度终了后3个月内汇算清缴,多退少补。

  从中国境外取得的纳税义务人,应当在年度终了后30日内,将应纳的税款缴入国库,并向税务机关报送纳税申报表。

  (三)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办法

  1.申报范围

  国家税务总局印发《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办法(试行)》,自2006年1月1日起执行。凡依据《个人所得税法》负有纳税义务的纳税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按照规定办理纳税申报:①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②从中国境内两处或者两处以上取得工资、薪金取得的;③从中国境外取得所得的;④取得应纳税所得,没有扣缴义务人的;⑤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情形。

  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纳税人,无论取得的各项所得是否已足额缴纳了个人所得税,均应当按照规定,于纳税年度终了后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第二项至第四项情形的纳税人,均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于取得所得后3个月内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

  2.申报内容

  填写《个人所得税纳税申报表》(适用于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纳税人申报)。

  3.申报地点

  纳税人不得随意变更纳税申报地点,因特殊情况变更纳税申报地点的,须报原主管税务机关备案。规定的纳税申报地点,除特殊情况外,5年以内不得变更。

  4.申报期限

  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纳税人,在纳税年度终了后3个月内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

  5.申报方式

  纳税人可以采取数据电文、邮寄等方式申报、也可以直接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或者采取符合主管机关规定的其他方式申报。

  6.申报管理

  主管税务机关应当在每年法定申报期间,通过适当方式,提醒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纳税人办理自行纳税申报。

  7.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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