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节 税收征收管理法
税收征收管理是指税务机关代表国家形式征税权,指导纳税人正确履行义务,对日常税收活动进行组织、管理、监督、检查的基本制度。2001年4月28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重新修订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科收征收管理法》,自2001年5月1日起施行;2002年9月7日,国务院重新修订发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片收管理法实施细则》,自2002年10月15日起施行。
一、税务管理
(一) 税务登记
税务登记是指纳税人对生产、经营活动向税务机关进行登记,并据此对纳税人实施税务管理的法定手续。科吃力登记是税收征收管理的首要环节,是征纳双方法律关系成立的依据与证明。
根据《税收征管法》的规定,税务登记包括:开业登记,变更登记,停业、复业登记,注销登记,外出经营报验登记等。
1.开业税务登记
《税收征管法》第十五条规定:“企业,企业在外地设立的分支机构和从事生产、经营的场所,个体工商户和从事生产、经营的事业单位(一下简称纳税人),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持有相关证件,向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证”。《征管法实施细则》还规定,上述规定以外的纳税人,除国家机关和个人外,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30日内,持有相关证件向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证。
纳税人在申报税务登记时,应当根据不同情况提供营业执照、有关合同、章程、协议收,银行账号证明、居民身份证、护照、或者其他合法证件,以及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有关证件、资料。另外,属于享受税优惠政策的企业,应当提供相应的证明、资料。
税务机关对符合规定的纳税人予以登记,发给税务登记证或注册税务登记证及其副本,并分税种填制税种登记表,确定纳税人所适用的税种、税目、税率、扣缴税款的期限、征收方式和缴库方式等,逐户建立档案。
2.变更税务登记
纳税人税务登记内容发生变化,应当自工商行政关机机关或其他机关办理变更登记之日起30日内,持有相关证件向原登记的税务机关申报办理变更税务登记;对于不需要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的,应当自发生变化之日起30日内,持有关证件向原登记的税务机关申报办理变更税务登记。
3.停业、复业税务登记
实行定期定额征收方式的个体工商户需要停业的,应当在停业前向税务机关申请办理停业登记。纳税人的停业期不得超过1年。纳税人在停业期间发生纳税义务的,应当按照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申报交纳税款。纳科人要恢复生产经营的,应当于恢复生产经营之前,向税务机关申报输复业登记,如实填写《停业、复业报告书》,领回并启用税务登记证件、发票领购簿及停业前领购的发票。纳税人停业期满不能及时回复生产经营的,应当在停业期满前向税务机关提出延长停业登记申请,并如实填写《停业、复业报告书》
4.注销税务登记
(1)依法终止纳税义务的,应当在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者其他机关办理注销登记之前,持相关证件向原登记的税务管理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按照规定不需要在工商管理机关或其他机关办理注销登记的纳税人,应当自有关机关批准或宣告终止之日起15日内,持有关证件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
(2)纳税人住所、经营地变动情况下注销税务登记。纳税人因住所、经营地点变动而涉及改变税务登记机关的,应当在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者其他机关申请办理变更或注销登记前,或者在住所、经营地点变动前,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并在30日内向迁达地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
(3)纳税人被吊销营业执照情况下注销税务登记。纳税人被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的,或者被其他机关予以撤销登记的,应当自营业执照被吊销或被撤销登记之日起15日内,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
纳税人在输注销登记前,应当向税务机关结清应纳税款、滞纳金、罚款,缴销发票、税务登记证件和其他税务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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