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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全国会计从业资格《财经法规》精讲笔记(15)

考试吧整理了“2011全国会计从业资格《财经法规》精讲笔记”,帮助考生梳理知识点,开拓解题思路,备战2011年会计从业资格考试

  2.税款征收中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义务(5条)

  (3)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纳税担保人同税务机关在纳税上发生争议时,必须先依照税务机关的纳税决定缴纳或者解缴税款及滞纳金,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然后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4)欠缴税款数额较大(5万元以上)的纳税人在处理其不动产或者大额资产之前,应当向税务机关报告。

  (三)税款征收措施

  1.加收滞纳金

  纳税人未按规定期限缴纳税款的,扣缴义务人未按规定期限解缴税款的,税务机关除责令其限期缴纳外,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2.补缴和追征税款

  因税务机关的责任,使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未缴或少缴税款的,税务机关在3年内可以要求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补缴税款,但是不得加收滞纳金。

  因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计算错误等失误,未缴或少缴税款的,税务机关在3年内可以追征税款、滞纳金;有特殊情况的(累计数额在10万元以上),追征期可以延长到5年。

  对偷税、抗税、骗税的,税务机关追征其未缴或少缴的税款、滞纳金或所骗取的税款,不受期限的限制。

  3.税收保全措施

  经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税务机关可以采取下列税收保全措施:

  (1)书面通知纳税人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冻结纳税人的金额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存款;

  (2)扣押、查封纳税人的价值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

  纳税人在税务机关规定的期限内缴纳税款的,税务机关必须立即(税务机关收到税款或者银行回传的完税凭证之日起1日内)解除税收保全措施。

  4.强制执行措施

  经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税务机关可以采取下列强制执行措施:

  (1)书面通知其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从其存款中扣缴税款;

  (2)依法拍卖或者变卖所扣押、查封的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以拍卖或者变卖所得抵缴税款。

  对税收保全措施和强制执行措施,需注意的是:

  ①上述其他财产包括纳税人的房地产、现金、有价证券等不动产和动产。

  ②个人及其所抚养的家属维持生活必须的住房和用品,不在税收保全措施和强制执行措施的范围之内。生活必需的住房和用品,不包括机动车辆、金银饰品、古玩字画、豪华住宅或者一处以外的住房。

  ③对单价5000元以下的其他生活用品,不采取税收保全措施和强制执行措施。

  5.出境清税

  欠缴税款的纳税人或者其法定代表人需要出境的,应在出境前向税务机关结清应纳税款、滞纳金或者提供担保。未结清税款、滞纳金,又不提供担保的,税务机关可以通知出境管理机关阻止其出境。

  6.欠税公告

  县级以上各级税务机应当在办税场所或者广播、电视、报纸、期刊、网络等新闻媒体上定期公布纳税人欠税情况。

  三、法律责任(了解)

  (一)违反税务管理基本规定行为的法律责任

  (二)扣缴义务人违反账簿、凭证管理的处罚

  (三)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未按规定进行纳税申报的法律责任

  (四)对偷税的认定及其法律责任(重点掌握)

  (五)进行虚假申报或不进行申报行为的法律责任

  (六)逃避追缴欠税的法律责任

  (七)骗取出口退税的法律责任

  (八)抗税的法律责任

  (九)在规定期限内不缴或者少缴税款的法律责任

  (十)扣缴义务人不履行扣缴义务的法律责任

  (十一)不配合税务机关依法检查的法律责任

  (十二)非法印制发票的法律责任

  (十三)有税收违法行为而拒不接受税务机关处理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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