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会计档案的查阅和复制
会计档案只为本单位使用,各单位保存的会计档案不得借出。如有特殊需要,经本单位负责人批准,可以提供查阅或者复制,并办理登记手续。外部查阅或复制会计档案时,应持有单位正式介绍信,经单位负责人批准后,方可办理查阅或复制手续;本单位内部人员查阅或复制会计档案时,也应经单位负责人批准后,才能办理有关手续。查阅人应认真填写档案查阅、复制登记簿,查阅人姓名、单位、查阅内容、数量和借阅及归还日期等情况都必须填写清楚。查阅或者复制会计档案的人员,严禁在会计档案上涂画、拆封和抽换。各单位应当建立健全会计档案查阅、复制登记制度、严格查阅、复制和收回手续,保证会计档案的安全完整。
四、会计档案的销毁
(一)会计档案的销毁程序和办法
单位会计档案保管期满需要销毁的,可以按照以下程序和办法进行:
1.本单位档案机构会同会计机构共同鉴定,严格审查,提出销毁意见,编制会计档案销毁清册,列明销毁会计档案的名称、卷号、册数、起止年度和档案编号、应保管期限、销毁时间等内容。
2.单位负责人在会计档案销毁清册上签署意见。
3.单位销毁会计档案时,单位档案机构和会计机构应共同派员监销;国家机关销毁会计档案时,应当由同级财政部门和审计部门派员参加监销;财政部门销毁会计档案时,应当由同级审计部门派员参加监销。
4.监销人在会计档案销毁前,应当按照会计档案销毁清册所列内容清点核对所要销毁的会计档案;会计档案销毁后,监销人和经办人员应当在会计档案销毁清册上签名盖章,注明“已销毁”字样和销毁日期,同时将监销情况写出书面报告一式两份,一份报告本单位负责人,另一份归入档案备查。
(二)保管期满不得销毁的会计档案
对于保管期满但未结清的债券债务原始凭证和涉及其他未了事项的原始凭证,不得销毁,应单独抽出立卷,由档案部分保管到未了事项完结时为止。单独抽出立卷的会计档案应当在会计档案销毁清册和会计档案保管清册中列明。
正在项目建设期间的建设单位,其保管期满的会计档案也不得销毁。
会计档案的销毁是一项严肃的工作,各单位必须严格按照《会计法》和《会计档案管理办法的管理》的规定进行。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的行为,以及授意、指使、强令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及其他人员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的行为,都是违法行为,如果构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也要承担行政责任,违法单位和责任人员会受到相应的行政出发和行政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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