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节 会计职业道德的检查与奖惩
1.财政部门对会计职业道德进行监督检查
(1)将会计法执法检查与会计职业道德检查相结合
通过检查,一方面督促各单位严格执行会计法律法规,另一方面也是对各单位会计人员遵守会计职业道德情况的检查和检验。
道德制裁可以采取在会计行业范围内通报批评、指令其参加一定学时的继续教育课程、暂停从业资格、在行业内不得公开刊物上曝光等方式。
法律惩罚和道德惩罚两者并行不悖、不可替代,应同时并举。
(2)将会计从业资格证书注册登记管理与会计职业道德检查相结合
这种检查主要有考核评价和建立持证人员诚信档案两种方式。
(3)将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评、聘用与会计职业道德检查相结合
我国《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暂行规定》及其实施办法规定,报考初级资格、中级资格的人员,应“坚持原则,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品质”。经审查发现有不遵循会计职业道德记录的报考人员,考试管理机构应取消其报名资格。高级会计师的考评不仅关注申报人员的学历条件、工作成绩及专业水平,会计师职业道德考评也是一个重要内容。
2.会计行业组织对会计职业道德进行自律管理与约束
对于尚未违反会计法律制度,但违反会计职业道德的行为,在会计行业自律组织比较健全的情况下,可以由职业团体通过自律性监管,根据情节轻重程度采取通报批评、罚款、支付费用、取消其会员资格、警告、退回向客户收取的费用、参加继续教育等方式,对违反会计职业道德规范的行为进行相应的惩罚。
3.依据《会计法》等法律法规,建立激励机制,对会计人员遵守职业道德的情况进行考核和奖惩
《会计法》规定:“对认真执行本法、忠于职守、坚持原则、做出显著成绩的会计人员,给予精神的或者物质的奖励。” 对会计人员的表彰奖励应注意将物质奖励和精神激励有机结合起来,具体可以采用给予一定数额奖金、晋升工资、授予荣誉称号、颁发荣誉证书等方式,并通过公开刊物等大众媒体予以广泛宣传。
4.会计人员违反职业道德,情节严重的,由财政部门吊销其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办法》对下列违反《会计法》规定和违反职业道德的行为作出了如下规定:
(1)参加会计从业资格考试舞弊的,由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取消其该科目的考试成绩;情节严重的,取消其全部考试成绩。
(2)用假学历、假证书等手段得以免试考试科目并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由会计从业资格管理部门取销其会计从业资格。
(3)持证人员未按照《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办法》规定办理注册、调转登记的,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予以公告。
(4)持证人员有《会计法》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所列违法违纪情形之一,由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按照《会计法》的规定予以处理并向社会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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