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 会计工作管理体制
一、会计工作的主管部门
《会计法》第七条规定:“国务院财政部门主管全国的会计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会计工作。”----- 统一领导和分级管理的原则
会计工作的主管机关为各级财政部门,在全国为财政部,在地方为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
应当指出,财政部门虽然是会计工作的主管部门,但并不排斥国家其他部门对会计工作进行管理,如国家审计机关、证券监督机构等。
二、会计制度的制定权限
1.《会计法》规定:国家实行统一的会计制度。
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由国务院财政部门根据本法制定并公布。
2.特殊行业
国务院有关部门可以依照本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制定对会计核算和会计监督有特殊要求的行业实施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具体办法或者补充规定,报国务院财政部门审核批准。
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后勤部可以依照本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制定军队实施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具体办法,报国务院财政部门备案。”
三、会计人员的管理
1.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必须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未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人员,各单位不得任用其担任会计岗位的工作。
担任单位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的,除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外,还应当具备会计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资格或从事会计工作3年以上经历。----(任职条件:或者的关系)
2.财政部门负责会计从业资格管理、会计专业技术职务资格管理、会计人员评优表彰奖惩,以及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等。
四、单位内部的会计工作管理
1.《会计法》规定:
“单位负责人对本单位的会计工作和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
第二十八条规定:“单位负责人应当保证会计机构、会计人员依法履行职责,不得授意、指使、强令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违法办理会计事项。”这是对单位负责人会计责任的法律规定。
2.单位负责人
指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代表单位行使职权的主要负责人。
3.单位内部会计制度
指单位根据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结合本单位经营特点和管理要求制定的用于规范单位内部会计行为的具体制度和管理办法。
由于各单位规模大小不一,经营性质和业务量繁简有别,其单位内部会计制度不一定完全相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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