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原始凭证的基本内容
无论使用哪种原始凭证,作为记录和证明经济业务的发生或完成情况、明确经办单位和人员的经济责任的原始证据,必须具备以下基本内容:
1.原始凭证名称;
2.填制原始凭证的日期;
3.接受原始凭证的单位名称;
4.经济业务内容(含数量、单价和金额等);
5.填制单位签章;
6.有关人员签章;
7.凭证附件。
四、原始凭证的填制要求
1.记录要真实。
2.内容要完整。
3.手续要完备。
单位自制的原始凭证必须有经办单位领导人或者其他指定的人员签名或盖章;
对外开出的原始凭证必须加盖本单位的公章;
从外部取得的原始凭证,必须盖有填制单位的公章;
从个人取得的原始凭证,必须有填制人员的签名盖章。
4.书写要清楚、规范。
不得使用未经国务院公布的简化汉字。
大小写金额必须相符且填写规范。(注:大小写金额不一致,并非按大写金额入账,而是此凭证无效。)
小写:
金额前要填写人民币符号“¥”,人民币符号“¥”与阿拉伯数字之间不得留有空白。
金额数字一律填写到角、分,无角、分的,写“00”或符号“-”;有角无分的,分位写“0”,不得用符号“-”。
大写:
大写金额前未印有“人民币”字样的,应加写“人民币”三个字,“人民币”字样和大写金额之间不得留有空白。
大写金额到元或角为止的,后面要写“整”或“正”字。如小写金额¥1 008.00,大写金额应写成“人民币壹仟零捌元整”。
5.编号要连续。预先印定编号的原始凭证,在写坏作废时,应加盖“作废”戳记,不得撕毁。(判断)
6.不得涂改、刮擦、挖补。原始凭证有错误的,应当由出具单位重开或更正,更正处应当加盖出具单位印章。原始凭证金额有错误的,应当由出具单位重开,不得在原始凭证上更正。
7.填制要及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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