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 结算纪律与责任
一、结算纪律
(一)对单位的要求
单位和个人办理支付结算
不准签发没有资金保证的票据或远期支票,套取银行信用;
不准签发、取得和转让没有真实交易和债权债务的票据,套取银行和他人资金;
不准无理拒绝付款,任意占用他人资金;
不准违反规定开立和使用账户。
(二)对银行的要求
二、结算责任
(一)票据业务的有关责任
1.票据签发者的责任
单位、个人和银行按照法定条件在票据上签章的,必须按照所记载的事项承担票据责任。
单位签发商业汇票后,必须承担保证该汇票承兑和付款的责任;
单位和个人签发支票后,必须承担保证该支票付款的责任;
银行签发银行汇票、银行本票后,即承担该票据付款的责任。
单位和个人签发空头支票、签章与预留银行签章不符或者支付密码错误的支票,应按照《票据管理实施办法》和本办法的规定承担行政责任。
2.票据背书人的责任
商业汇票的背书人背书转让票据后,即承担保证其后手所持票据承兑和付款责任;
银行汇票、银行本票或支票的背书人背书转让票据后,即承担保证其后手所持票据付款的责任。
3.票据承兑者的责任
单位或银行承兑商业汇票后,必须承担该票据付款的责任;
票据的保证人应当与被保证人对持票人承担连带责任。
4.票据付款人的责任
付款人及其代理付款人以恶意或者重大过失付款的,应当自行承担责任;
商业汇票的付款人在到期前付款的,由付款人自行承担所产生的责任;
承兑人或者付款人拒绝承兑或拒绝付款,未按规定出具拒绝证明、或者出具退票理由书的,应当承担由此产生的民事责任;
持票人因不获承兑或不获对其前手行使追索权时,票据的出票人、背书人和保证人对持票人承担连带责任。
单位为票据的付款人,对见票即付或者到期的票据,故意压票、拖延支付的,应按照《票据管理实施办法》的规定承担行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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