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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山东会计从业资格《财经法规》精讲笔记(10)

考试吧整理了“2011山东会计从业资格《财经法规》精讲笔记”,帮助考生梳理知识点,开拓解题思路,备战2011年山东会计从业资格考试

  第四节 票据结算

  一、票据概述

  (一)票据的概念

  票据是由出票人签发的,约定自己或者委托付款人在见票时或指定的日期,向收款人或持票人无条件支付一定金额的有价证券。

  出票人:债务人、银行

  付款人:债务人、银行

  付款日期:即期、指定日期

  收款人:债权人、持票人

  (二)票据的种类

  在我国,票据包括银行汇票、商业汇票、银行本票和支票。

  【例题·多选题】票据是由出票人依法签发的、约定自己或者委托付款人在见票时或指定的日期向收款人或持票人无条件支付一定金额并可转让的有价证券。下列各项中,属于票据的有( )。

  A.汇票

  B.本票

  C.支票

  D.信用卡

  [答案]ABC

  二、银行汇票

  (一)银行汇票的概念

  银行汇票是出票银行签发的,由其在见票时按照实际结算金额无条件支付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

  银行汇票是一种即期汇票,又是一种记名汇票。

  银行汇票的出票银行为该汇票的付款人。

 

  (二)银行汇票的适用范围

  单位和个人在异地、同城或统一票据交换区域的各种款项结算,均可使用银行汇票。

  银行汇票可以用于转账,填明“现金”字样的银行汇票也可以用于支取现金。

  现金银行汇票仅限于银行汇票的申请人和收款人为个人,且必须交存现金的,才可以办理。对于申请人、收款人中有一方不是个人的,不得为其办理现金银行汇票。

  (三)银行汇票的记裁事项

  签发银行汇票必须记载下列事项:

  (1)表明“银行汇票”的字样;

  (2)无条件支付的承诺;

  (3)出票金额;

  (4)付款人名称;

  (5)收款人名称;

  (6)出票日期;

  (7)出票人签章。

  欠缺记载上述事项之一的,银行汇票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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