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节 其他结算方式
一、信用卡结算
(一)信用卡的概念和种类
信用卡是指商业银行向个人和单位发行的,凭以向特约单位购物、消费和向银行存取现金,且具有消费信用的特制裁体卡片。
信用卡按使用对象分为单位卡和个人卡;按信誉等级分为金卡和普通卡。
(二)申领与使用信用卡结算的育关茂定
(1)凡在中国境内金融机构开立基本存款账户的单位可申领单位卡。
凡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公民可申领个人卡。个人卡的主卡持卡人可为其配偶及年满l8岁的亲属申领附属卡,申领的附属卡最多不得超过两张,也有权要求注销其附属卡。
(3)单位卡账户的资金应一律从其基本存款账户转账存人,不得交存现金,不得将销货收入的款项存入其账户。续存资金时亦同。
个人卡账户的资金以其持有的现金存入或以其工资性款项及属于个人的劳务报酬收入存入。严禁将单位的款项存人个人卡账户。
(4)信用卡仅限于合法持卡人本人使用,持卡人不得出租或转借信用卡。
(5)持卡人可以持信用卡在特约单位购物、消费。但是,单位卡不得用于10万元以上的商品交易、劳务供应款项的结算。
(8)单位卡一律不得支取现金。个人卡持卡人在银行支取现金时,应将信用卡和身份证件一并交发卡银行或代理银行。
信用卡透支金额,金卡最高不超过1万元,普通卡最高不超过5千元。信用卡透支期限最长为60天。持卡人使用信用卡不得发生恶意透支。
二、汇兑结算
(一)汇兑的概念和种类
汇兑是汇款人委托银行将其款项支付给收款人的结算方式。
根据划转款项的方法和传递不同,汇兑分为信汇、电汇两种,由汇款人选择使用。
(二)汇兑的使用范围
汇兑结算的适用范围广泛,单位和个人各种款项的结算,均可以使用汇兑结算方式。
汇兑一般用于异地问的结算,同城范围或同一票据交换区域内的结算,不适用汇兑结算。
(三)汇兑凭证记载事项
(四)汇兑结算的基本规定
(1)汇兑凭证上必须填明收款人。
(2)汇出银行受理汇款人签发的汇兑凭证,经审查无误后,应及时向汇入银行办理汇款,并向汇款人签发汇款回单。
汇款回单只能作为汇出银行受理汇款的依据,不能作为该笔汇款已转入收款人账户的证明。
(3)汇人银行对开立存款账户的收款人,应将汇给其的款项直接转入收款人账户,并向其发出收账通知。收账通知是银行将款项确已收入收款人账户的凭据。
(5)汇款人对汇出银行尚未汇出的款项可以申请撤销。
汇出银行查明确未汇出款项的,收回原信、电汇回单,方可办理撤销。
汇款人对汇出银行已经汇出的款项可以申请退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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