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财产清查的规定
财产清查制度是通过定期或不定期、全面或部分的对各项财产物资进行实地盘点和对库存现金、银行存款、债权债务进行清查核实的一种制度。
各单位应当定期将会计账簿记录与实物、款项及有关资料相互核对,保证会计账簿记录与实物及款项的实有数额相符。
【例题50】下列各项中,属于财产清查对象的有( )
A.财产物资
B.库存现金
C.银行存款
D.债权债务
答案:ABCD
【例题51】财产清查制度是通过定期或不定期对各项财产物资进行实地盘点和对库存现金、银行存款、债权债务进行清查核实的一种制度( )
答案:对
十、会计档案管理的规定
会计档案是指记录和反映经济业务事项的重要历史资料和证据。
1、会计档案的内容
(1)会计凭证
(2)会计账簿
(3)财务会计报告,包括会计报表、报表附注和财务情况说明书
(4)其他会计资料:包括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银行对账单、其他应当保存的会计核算专业资料、会计档案移交清册、会计档案保管清册、会计档案销毁清册
各单位的预算、计划、制度等文件材料属于文书档案,不属于会计档案。
2、会计档案的保管
(1)会计档案由单位会计机构负责整理归档,并保管一年期满后,移交单位的会计档案管理机构或指定专人继续保管。
(2)单位会计档案不得借出,如有特殊需要,须经“本单位负责人”批准,可以提供查阅或者复制原件;
(3)电子计算机进行会计核算的单位,应当保存打印出的纸质会计档案
(4)会计档案保管期限分为永久和定期两类,定期保管期限分为3年、5年、10年、15年和25年。保管期限从会计年度终了后第一天算起。
永久保管期限:年度财务会计报告;会计档案保管清册;会计档案销毁清册
保管3年的:月、季度财务报告
保管25年的:现金日记账和银行存款日记账
保管5年的: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银行对账单;固定资产报废清理后的固定资产卡片
其余为1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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