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财务会计报告的编制
1、各单位的财务会计报告必须根据经过审核的会计账簿记录和有关资料编制。
2、财务报告的编制要求:
(1)企业应当以持续经营为基础,根据实际发生的交易和事项,按照《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和其他各项会计准则的规定进行确认和计量,在此基础上编制财务报表
(2)财务报表项目的列报应当在各个会计期间保持一致,不得随意变更
(3)性质和功能不同的项目,应当在财务报表中单独列报,但不具有重要性的项目出外
(4)财务报表的资产和负债项目的金额、收入项目和费用项目的金额一般不得相互抵销
(5)当期财务报表的列报,至少应当提供所有列报项目上一可比会计期间的比较数据,以及与理解当期财务报表相关的说明
3、财务会计报告的提供对象
本单位、本单位有关财务关系人(投资人、债权人);以及政府有关管理部门(财政部门、税务部门等)
4、财务会计报告的提供期限:
财务会计报告分为年度、半年度、季度和月度财务会计报告,企业会计准则规定,企业至少应当按年编制财务报表。
年度财务报表涵盖的期间短于一年的,应当披露年度财务报表的涵盖期间,以及短于一年的原因
5、向不同的会计资料使用者提供的财务会计报告,其编制依据应当一致,以不同的依据编制的财务会计报告,实际上是虚假的财务会计报告,是一种严重违法行为,必须依法制止和惩治。
6、财务会计报告的编制依据、编制要求、提供对象、提供期限等具体要求,由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
(三)财务会计报告的注册会计师审计
根据《会计法》规定,凡是法律、法规规定会计报表、会计报表附注和财务情况说明书应当经过注册会计师审计的单位,在提供财务会计报告时,需要将注册会计师及其所在会计师所出具的审计报告,随同财务会计报告一并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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