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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北京会计从业资格《财经法规》复习讲义(6)

考试吧整理了“2011北京会计从业资格考试《财经法规》复习讲义”,帮助考生锻炼解题思维,查漏补缺,备战2011年会计从业资格考试

  三、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编制虚假财务会计报告的法律责任

  1、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编制虚假财务会计报告的行为特征

  (1)伪造会计凭证行为,是以虚假的经济业务或者资金往来为前提,编造虚假的会计凭证的行为。

  (2)变造会计凭证的行为是采取涂改、挖补等手段来改变会计凭证的真实内容,歪曲事实真相的行为。

  (3)伪造会计账簿的行为,是指违反会计法和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规定,根据伪造或者编造的虚假会计凭证填制会计账簿,或者不按要求登记账簿,或者对内对外采用不同的确认标准、计量方法等手段编造虚假的会计账簿的行为。

  (4)编造会计账簿行为,是指采取涂改、挖补或者其他手段改变会计账簿的真实内容的行为。

  【例题105】伪造会计凭证,是指用涂改、挖补等手段来改变会计凭证的真实内容,歪曲事实真相的行为。( )

  [答案]×

  [解析]伪造会计凭证,是指以虚假的经济业务或者资金往来为前提,编造虚假的会计凭证的行为。

  【例题106】下列( )属于变造会计凭证的行为。

  A.某业务员将购货发票上的金额50万元修改为80万元报账

  B.某企业为一客户虚开销货发票一张,并按票面金额的20%收取好处费

  C.企业某现金出纳将一张报销凭证上的金额6000元涂改为8000元

  D.购货部门转来一张购货发票,原金额计算有误,出票单位已作更正并加盖出票单位公章

  [答案]AC

  [解析]变造会计凭证的行为,是指采取涂改、挖补以及其他方法改变会计凭证真实内容的行为。

  2、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编制虚假财务会计报告的刑事责任

  此行为没有作为单独犯罪加以规定,而是在其后果严重时,按照犯罪情节分别以偷税罪、公司提供虚假会计报告罪、中介组织人员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及其他犯罪追究刑事责任。

  (1)偷税罪(具体见教材)

  偷税罪的行为表现:纳税人采取伪造、变造账簿、记账凭证,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等手段,不缴或少缴应纳税款。

  偷税数额占应纳税额的10%以上不满30%并且偷税数额在1万元以上不满10万元的或者因偷税被税务机关给予二次行政处罚又偷税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偷税数额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金。

  偷税数额占应纳税额的30%并且偷税数额在10万元以上,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偷税数额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金。

  (2)公司提供虚假会计报告罪(具体见教材)

  公司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提供虚假的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财务会计报告,严重损害股东或者他人利益的,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金。

  (3)中介组织人员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见教材)

  如果行为人为虚报注册资本、虚假出资、抽逃出资、贪污、挪用公款、侵占企业财产、私分国有资产、私分罚没财物,实施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账簿或者编制虚假财务会计报告的行为,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有关规定分别定罪、处罚。

  3、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编制虚假财务会计报告的行政责任

  (1)通报;

  (2)罚款:对单位并处5000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3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3)行政处分

  (4)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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