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三
一、基本案情
2001年3月,某市财政部门对该市一所市属学校2000年的财务收支情况进行例行检查。检查人员在审阅该学校会计报表和会计账簿等会计资料时发现“其他应收款”科目2000年末余额较年初余额有大幅上升。检查人员接着调阅了2000年度与“其他应收款”账户相关的会计凭证,发现2000年度借方发生额中,有3笔应收款金额共计20万元,在记账凭证后未附原始凭证。
检查人员经询问校方得知“为解决曾向学校提供过资金赞助的某乡镇企业甲公司的临时资金周转困难,向甲公司临时借出20万元资金,学校并未向该企业收取利息”。检查人员又对甲公司进行了调查。经过查阅有关资料,得知甲公司与该学校订有有息贷款协议,甲公司至2000年底已以现金方式向该学校支付了利息1.5万元。
检查人员以上述对甲公司检查的结果为基础,对该学校有关人员进行了质询,在上述事实面前,有关人员不得不承认该学校将其向甲公司收取的借款利息存入学校的小金库的事实,
分析财政部门对该市一所市属学校的财务收支情况的例行检查属于何种类型的会计监督,除此以外,还有哪些类型的会计监督。
二、案例分析
1、财政部门对该市一所市属学校的财务收支情况的例行检查属于政府监督。因为政府监督主要是指政府财政部门代表国家依据法律法规以及部门的职责权限,对有关单位的会计行为、会计资料所进行的监督检查。政府监督内容包括:各单位是否依法设置账簿;各单位的会计资料是否真实、完整;各单位的会计核算是否符合法定要求;各单位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是否具备会计从业资格。本案中财政部门对市属学校设置的会计账簿是否合法、会计资料是否真实、完整进行的检查属于会计工作的政府监督
2、我国会计监督体系,包括单位内部监督、以注册会计师为主体的社会监督和以政府财政部门为主体的政府监督。
3、除财政部门外,审计、税务、人民银行、证券监管、保险监管、金融监管等部门依照法律、法规规定的职责权限,可以对有关单位的会计资料实施监督检查。
案例四
一、基本案情
2001年3月5日,某商业公司会计人员张某在审核一笔托收付款凭证时,无意中发现其商品单价每台高出合同价40元,总差价24000元。当时业务部门已经在付款凭证上核对,签字同意付款;并且由于该批商品进货及时、对路,已经全部售出,为公司赚了一笔可观的收益。进货业务员也因此受到公司领导的好评。但张某想到自己是会计,必须实事求是、真实反映,在发现托收凭证与合同不对后,张某找到业务员,要求核实情况。业务员一听要核实进货价格,态度蛮横的拒绝了张某的要求。张某又要求他提供合法的凭据,否则拒付差额款。业务员说是对方电话通知涨价,合同价已经更改。张某给供货方打电话,查询此事。对方回答:货款未涨,但我方业务员已“借”走现金24000元,要求一并托收。事实真相查清后,向单位负责人作了专题汇报。
二、案例分析
根据会计法的规定: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对违反本法和国家统一会计制度规定的会计事项,有权拒绝办理或者按照职权予以纠正。
本案中,张某作为会计人员,根据会计法赋予给会计人员的职权,发现账实不符时,依法履行了在会计监督中的职责,杜绝了违法会计行为的发生。起到了单位内部会计监督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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