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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北京会计从业资格《财经法规》复习讲义(10)

考试吧整理了“2011北京会计从业资格考试《财经法规》复习讲义”,帮助考生锻炼解题思维,查漏补缺,备战2011年会计从业资格考试

  (四)、票据行为

  票据行为是指能够产生票据权利与义务关系的法律行为。我国《票据法》规定的票据行为则是指票据当事人以发生票据债务为目的的、以在票据上签名或盖章为权利义务成立要件的法律行为,包括出票、背书、承兑和保证四种。

  1、 出票是指出票人签发票据并将其交付给收款人的行为.

  2、 背书是持票人为将票据权利转让给他人或者将一定的票据权利授予他人行使,而在票据背面或者粘单上记载有关事项并签章的行为。

  3、 承兑是汇票付款人承诺在汇票到期日支付汇票金额并签章的行为。

  4、 保证是票据债务人以外的人,为担保特定债务人履行票据债务而在票据上记载有关事项并签章的行为。

  【例题32】下列行为中,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规定的票据行为的是()。

  A.出票

  B.背书

  C.承兑

  D.保证

  答案:ABCD

  【例题33】根据《票据法》的规定,下列各项中,属于票据行为的有( )。

  A、票据丧失后向银行挂失止付的行为

  B、出票人签发票据并将其交付给收款人的行为

  C、汇票付款人承诺在汇票到期日支付汇票金额并签章的行为

  D、票据债务人以外的人,为担保特定债务人履行票据债务而在票据上记载有关事项并签章的行为

  答案:BCD

  解析:B处于出票行为;C属于承诺行为;D属于保证行为。

  (五)票据签章

  票据签章是指票据有关当事人在票据上的签名、盖章或签名加盖章的行为。票据签章是票据行为生效的重要条件。如果票据缺少当事人签章,该票据行为无效。

  (六)、票据记载事项

  是指依法在票据上记载票据相关内容的行为。票据记载事项可分为绝对记载事项、相对记载事项和任意记载事项等。

  绝对记载事项是指《票据法》明文规定必须记载的,如不记载票据即为无效的事项。

  相对记载事项是指《票据法》规定应该记载而未记载,但适用法律的有关规定而不使票据失效的事项。银行汇票付款日期以及付款地是相对记载事项。汇票上未记载付款日期的,为见票即付;汇票上未记载付款地的,付款人的营业场所、住所或经营居住地为付款地。

  任意记载事项是指不强制当事人必须记载而允许当事人自行选择,不记载时不影响票据效力,记载时则产生票据效力的事项,如出票人在汇票记载“不得转让”字样的,汇票不得转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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