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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北京会计从业资格《财经法规》复习讲义(10)

考试吧整理了“2011北京会计从业资格考试《财经法规》复习讲义”,帮助考生锻炼解题思维,查漏补缺,备战2011年会计从业资格考试

  3、基本规定

  (1)支票分为现金支票、转账支票和普通支票。现金支票只能用于支取现金;转账支票只能用于转账;普通支票可以用于支取现金,也可用于转账。在普通支票左上角划两条平行线的,为划线支票,划线支票只能用于转账,不能支取现金。

  (2)支票的出票人是经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行批准办理支票业务的银行机构开立的可以使用支票的存款账户的单位和个人。支票的付款人为支票上记载的出票人开户银行。支票的付款地为付款人所在地。

  (3)签发支票必须记载下列事项:表明“支票”的字样,无条件支付的委托,确定的金额,付款人名称,出票日期,出票人签章。欠缺记载任何一项的,支票都为无效。支票的金额、收款人名称,可以由出票人授权补记,未补记前不得背书转让。

  (4)支票在其票据交换区域内可以背书转让,但用于支取现金的支票不能背书转让。

  (5)支票的提示付款期限自出票日起10日,超过提示付款期限提示付款的,持票人开户银行不予受理,付款人不予付款。

  (6)出票人在付款人处的存款足以支付支票金额时,付款人应当在见票当日足额付款。

  (7)存款人领购支票,必须填写“票据和结算凭证领用单”并签章,签章应与预留银行的签章相符。存款账户结清时,必须将全部剩余空白支票交回银行注销。

  【例题4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的规定,下列各项中,属于支票上可以由出票人授权补记的事项有( )。

  A.金额

  B.收款人名称

  C.付款人名称

  D.出票日期

  [答案]AB

  [解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的规定,支票的金额、收款人名称可以由出票人授权补记。

  【例题45】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的规定,下列各项中,属于支票必须记载事项的有( )

  A 付款人名称

  B 出票日期

  C 确定的金额

  D 付款日期

  答案:ABC

  4、支票签发的规定

  (1)签发支票应使用碳素墨水或墨汁填写。

  (2)签发现金支票和用于支取现金的普通支票必须符合国家现金管理规定。

  (3)支票的出票人签发支票的金额不得超过付款时在付款人处实有的金额。禁止签发空头支票。

  (4)支票的出票人在票据上的签章,应为其预留银行的签章,该签章是银行审核支票付款的依据。银行也可以与出票人约定使用支付密码,作为银行审核支付支票金额的条件。

  (5)出票人不得签发与其预留银行签章不符的支票;使用支付密码的,出票人不得签发支付密码错误的支票。

  (6)出票人签发空头支票、签章与预留银行签章不符的支票,使用支付密码地区、支付密码错误的支票,银行应予以退票,并按票面金额处以5%但不低于1000元的罚款;持票人有权要求出票人赔偿支票金额2%的赔偿金。对屡次签发的,银行应停止其签发支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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