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会计资料的基本要求
“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和其他会计资料,必须符合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账簿和其他会计资料,不得提供虚假的财务会计报告。”这是《会计法》对会计资料所作的基本要求。
(一)会计资料的生成和提供必须符合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
会计资料,是指在会计核算过程中形成的,记录和反映实际发生的经济业务事项的会计专业资料,主要包括: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等。会计资料是记录会计核算过程和结果的重要载体,是国家进行宏观调控,经营者进行管理,投资者进行决策的重要依据。会计资料所记录和提供的信息也是重要的社会资源。因此,《会计法》规定,“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和其他会计资料,必须符合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目前我国规范会计资料的统一会计制度主要有:1996年6月17日财政部发布的《会计基础工作规范》,1998年8月21日财政部、国家档案局发布的《会计档案管理办法》,以及财政部发布的一系列会计准则、会计核算制度等。总之,这些规定的前提是必须保证会计资料的真实和完整。
会计资料的真实性,主要是指会计资料所反映的内容和结果,应当同本单位实际发生的经济业务内容及其结果相一致。会计资料的完整性,主要是指构成会计资料的各项要素都必须齐全,使得会计核算能如实全面地记录和反映经济业务的发生情况,便于会计报表的使用者全面、准确地了解一个单位经济活动情况。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是会计资料最基本的质量要求,是会计工作的生命线,各单位必须严格按照《会计法》的要求执行,保证所提供的会计资料真实、完整。
(二)生成和提供虚假的会计资料是一种严重的违法行为
《会计法》在规定生成和提供会计资料方面明确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账簿和其他会计资料,不得提供虚假的财务会计报告。这是针对现实存在的伪造、变造会计资料和提供虚假会计资料的情况而作出的禁止性规定。所谓伪造会计凭证、会计账簿和其他会计资料,是指以虚假的经济业务事项为前提,编造不真实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和其他会计资料,这是无中生有的,是一种虚假的会计资料。所谓变造会计凭证、会计账簿和其他会计资料,是指用涂改、挖补等手段来改变会计凭证、会计账簿和其他会计资料的真实内容、歪曲事实真相的行为。所谓提供虚假的财务会计报告,是指通过编造虚假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及其他会计资料,编制财务会计报告或直接篡改财务会计报告的数据,使财务会计报告不真实,借以误导、欺骗会计资料使用者的行为。因而,生成和提供虚假的会计资料是一种严重的违法行为。
三、会计年度的基本规定
“会计年度自公历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这是《会计法》对我国会计年度的规定。
会计年度是以年度为单位进行会计核算的时间区间,是反映单位财务状况,核算经营成果的时间界限。划分会计期间是会计上的重要假设之一。一般情况下,一个单位的经营和业务活动,总是连续不断进行的,如果等到单位经济和业务活动全部结束以后才核算其财务成果,这样既不利于单位自身经营管理,也不能满足单位外部利益关系各方了解单位经营情况的需要。因此,会计上就将连续不断的经营过程,人为地划分为若干相等的时段,分段进行结算,分段编制财务会计报告,分段反映单位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这种分段进行会计核算的时间称为会计期间,以一年为一个会计区间称为会计年度。一般来讲,每个会计年度还可以按照公历日期,划分为半年度、季度、月份。我国的会计年度之所以采用公历制,主要是与我国的计划、财政年度保持一致,以便于国民经济计划管理和财政管理。
四、记账本位币的基本规定
“会计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业务收支以人民币以外的货币为主的单位,可以选定其中一种货币作为记账本位币,但是编报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折算为人民币。”这是《会计法》对我国记账本位币的规定。这一规定包括了以下三方面:
(一)会计核算应当以人民币作为记账本位币
这是各单位进行货币计量应遵循的原则。人民币是我国的法定货币,在我国境内具有广泛的流通性。因此,《会计法》以法律形式明确规定我国境内各单位的会计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单位的一切经济业务事项以人民币进行会计核算和反映。
(二)业务收支以人民币以外的货币为主的单位,可以选定人民币以外的货币作为记账本位币
这是对记账本位币所作的适应性规定。随着我国对外开放的进一步扩大,外商投资企业不断增多,对外贸易和经济合作发展迅速,人民币以外的其他币种在一些单位的会计核算中明显增多,有的占据了支付主导的地位,如果要求这些单位平时每一笔的外币收支都要折算为人民币记账,不但会影响其经济业务往来,同时也会加大会计人员的工作量。因此,为了方便这些单位的会计核算,《会计法》作了可以选用人民币以外的货币作为记账本位币的规定。但是,这些单位在选择人民币以外的货币作为记账本位币时,必须遵守业务收支以人民币以外的货币为主的原则,而且记账本位币一经确定,不得随意变动。
(三)编报的财务会计报告必须以人民币反映
以人民币以外的货币为记账本位币的单位,在编制财务会计报告时,应当依据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按照一定的外汇汇率折算为人民币反映,以便于财务会计报告使用者阅读和使用,也便于税务、银行、工商等部门通过财务会计报告计算应缴税款、进行信贷等。
相关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