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填制会计凭证的基本要求
会计凭证,是具有一定格式,用以记录经济业务事项的发生和完成情况,明确经济责任,并作为记账依据的书面证明。《会计法》对会计凭证的种类、取得、审核、更正等内容作了较具体的规定。
会计凭证是会计资料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形成其他会计资料的重要来源。会计凭证分为原始凭证和记账凭证。
原始凭证,是在经济业务发生时,由业务经办人员直接取得或者填制,用以表明某项经济业务事项已经发生或完成情况并明确有关经济责任的一种凭据。它是会计核算的原始依据,来源于实际发生的经济事项。原始凭证种类很多,既有外来的,也有单位内部自制的,既有国家统一印制的具有固定格式的发票,也有由发生经济业务事项双方认可并自行填制的凭证等。
记账凭证,是对经济业务事项按其性质加以归类,确定会计分录,并据以登记会计账簿的凭证。记账凭证必须根据原始凭证和有关资料进行编制。
(一)原始凭证取得的基本要求.
及时填制或取得原始凭证,是会计核算工作得以正常进行的前提条件。由于原始凭证一般都是由经济业务事项经办人员取得或填制的,涉及的人员较广。因此,《会计法》第十四条第二款规定,办理《会计法》第十条所规定的经济业务事项时必须填制或取得原始凭证并及时送交会计机构。《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对原始凭证的取得和填制作了更具体的规定。根据《会计法》和《会计基础工作规范》规定,各单位填制和取得原始凭证时,要求做到内容完整、手续齐全、填制规范、书写清楚、送交及时。
(二)原始凭证处理的基本要求
原始凭证的处理首先是进行审核,经审核无误、合法的原始凭证才能开始进行账务处理。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必须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对原始凭证进行审核。对不真实、不合法的原始凭证有权不予接受,并向单位负责人报告,请求查明原因,追究有关当事人的责任;对记载不准确、不完整的原始凭证予以退回,并要求经办人员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进行更正、补充。
(三)编制记账凭证的基本要求
记账凭证是登记会计账簿的直接依据,它是会计资料形成过程中,由原始凭证所记载的内容向会计账簿传递,保证会计资料质量的一个重要环节。因此,《会计法》对编制记账凭证的程序和要求作了规定,突出强调了以下两项原则性的要求:一是编制记账凭证必须以原始凭证及有关资料为依据;二是作为记账凭证编制依据的原始凭证和有关资料必须经过审核无误,以保证记账凭证的质量。此外,各单位在编制记账凭证时,除了必须遵守上述两项原则性的要求外,还必须做到记账凭证要素齐全,记账凭证编号连续;一笔经济业务需填制两张以上记账凭证的,应采用分数编号法;“摘要”栏对经济业务内容的说明,要文字简炼、准确;会计分录对应关系及金额正确;除结账和更正错误的记账凭证外,记账凭证必须附有原始凭证,并注明原始凭证张数等。
六、登记会计账簿的基本规定
会计账簿是由一定格式、相互联系的账页所组成,用来序时地、分类地全面记录和反映一个单位经济业务事项的会计簿籍,是会计资料的主要载体之一,也是会计资料的重要组成部分。会计账簿的主要作用是对会计凭证提供的大量分散数据或资料进行分类归集整理,以全面、连续、系统地记录和反映经济活动情况,是编制财务会计报告,检查、分析和控制单位经济活动的重要依据。
依法设置会计账簿,是单位进行会计核算的最基本要求之一。所有实行独立核算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都必须依法设置、登记会计账簿,以保证会计信息真实完整。
根据《会计法》规定,各单位应当设置的会计账簿包括:总账、明细账、日记账和其他辅助性账簿。任何单位都不得在法定会计账簿之外私设会计账簿。
会计账簿登记,必须以经过审核的会计凭证为依据,并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
会计账簿应当按照连续编号的页码顺序登记。会计账簿记录发生错误或者隔页、缺号、跳行的,应当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的方法更正,并由会计人员和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在更正处盖章;实行会计电算化的单位,其会计账簿的登记、更正应符合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规定。
七、编制财务会计报告的基本规定
财务会计报告是企业和其他单位对外提供的反映某一特定日期财务状况和某一会计期间经营成果、现金流量情况的书面文件。根据《会计法》、《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条例》等规定,财务会计报告由会计报表、会计报表附注和财务情况说明书三部分组成。财务会计报告分为年度、半年度、季度和月度财务会计报告。
财务会计报告的编制,包括编制依据、编制要求、提供对象、提供期限等,是会计核算工作的重要环节。从现实情况看,会计工作中存在的造假账,编制虚假会计报表,由此而造成的会计信息失真的问题比较突出。如果编制财务会计报告的各个环节都能依法进行,会计信息质量就会大大提高。目前,我国法规制度中对财务会计报告的编制依据、编制要求、提供对象等都作了明确规定的主要有《会计法》、《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条例》、《会计基础工作规范》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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