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财务会计报告的编制依据
《会计法》规定,财务会计报告应当根据经过审核的会计账簿记录和有关资料编制,这是保证财务会计报告质量的重要环节。编制财务会计报告的主要目的,是为投资者、债权人、单位管理人员及管理部门提供真实全面的财务会计资料和信息,促进社会资源的合理配置,为国家管理和社会公众服务。要达到这个目的,作为编制依据的会计账簿记录和其他有关资料必须是真实的、完整的。因此,在编制财务会计报告前,必须对会计账簿的记录和有关资料进行严格的审核,并完成下列工作:(1)进行全面清查财产、核实债务,并按规定程序报批,进行相应的会计处理;(2)按规定的结账日进行结账,结出有关会计账簿的余额和发生额,并核对各会计账簿之间的余额;(3)检查相关的会计核算是否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进行;(4)检查是否存在因会计差错、会计政策变更等原因需要调整前期或本期相关项目的情况等。
另外,《会计法》还规定,向不同的会计资料使用者提供的财务会计报告,其编制依据应当一致。在实际工作中,有些单位却按不同的使用者分别提供编制依据不同的财务会计报告。如:报给税务部门的是一套经营业绩差的财务会计报告,目的是为了少交税;报给主管部门和银行的是一套粉饰过的业绩好的财务会计报告,目的是为了获得表彰、奖励或贷款等等。《会计法》针对上述为了达到非法谋取集体或个人利益的目的,编制多套财务会计报告的现象,作出了“向不同的会计资料使用者提供的财务会计报告,其编制依据应当一致”这一强制性规定。
(二)财务会计报告的编制要求、提供对象、提供期限应当符合法定要求
1.财务会计报告的编制要求:
(1)应当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的会计报表格式和内容,进行编制,做到数字真实、内容完整、说明清楚,不得漏报或者任意取舍。
(2)会计报表之间、会计报表各项目之间,凡有对应关系的数字,应当相互一致。年度、半年度会计报表至少应当反映两个年度或者相关两个期间的比较数据。不得随意改变财务会计报告的编制基础、编制依据、编制原则和方法。
2.财务会计报表的对外提供:
(1)各单位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有关财务会计报告提供期限的规定,及时对外提供财务会计报告。
(2)对外提供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依次编定页码、加具封面,装订成册,加盖公章。封面上应当注明:单位名称、单位统一代码、组织形式、地址、报表所属年度或季度或月份、报出日期,并由单位负责人和主管会计工作的负责人、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签名并盖章;设置总会计师的单位,还须由总会计师签名并盖章。
(3)单位负责人是单位对外提供的财务会计报告的责任主体,必须保证对外提供的财务会计报告的真实、完整。
(4)财务会计报告须经注册会计师审计的,注册会计师及其所在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应当随同财务会计报告一并提供。
八、财产清查的基本要求
财产清查是指根据账簿记录,对各项财产物资和库存现金进行的实物盘点,对银行存款和债权债务进行核对,保证财产物资、货币资金与账面数额相符的一种专门的方法。为了正确反映各项财产物资的真实情况,保证账实相符,就必须运用财产清查这一专门方法,对各项财产物资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盘点和核对。经常组织财产清查,对于确保会计核算资料的准确和真实性,保护企业财产的安全,促进企业遵守财经纪律,挖掘财产物资潜力,加速资金周转,提高经济效益等都有其重要的意义。
《会计基础工作规范》规定各单位应当建立财产清查制度。主要内容包括:财产清查的范围;财产清查的组织;财产清查的期限和方法;对财产清查中发现问题的处理办法;对财产管理人员的奖惩办法。上述各项内容将在《会计基础》中详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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