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
第一节 会计机构的设置
会计机构是指各单位依据会计工作的需要设置的专门负责办理单位会计业务事项、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的职能部门。建立健全会计机构,配备与工作要求相适应的、具有一定素质和数量的会计人员,是做好会计工作,充分发挥会计职能作用的重要保证。
《会计法》规定:“各单位应依据会计业务的需要,设置会计机构,或者在有关机构中设置会计人员并指定会计主管人员;不具备设置条件的,应当委托经批准设立从事会计代理记账业务的中介机构代理记账”。
一、根据业务需要设置会计机构
根据业务需要设置会计机构,是指各单位可以根据本单位的会计业务繁简情况和会计管理工作的需要决定是否设置会计机构。为了科学、合理地组织开展会计工作,保证本单位正常的经济核算,各单位原则上应当设置会计机构。一个单位是否单独设置会计机构,主要取决于以下几个因素:
一是单位规模大小。一般来说,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或集团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等应当单独设置会计机构,以便及时组织对本单位各项经济活动和财务收支的核算,实施有效的会计监督。
二是经济业务和财务收支的简繁。具有一定规模的行政、事业单位,以及财务收支数额较大、会计业务较多的社会团体和其他经济组织,也应单独设置会计机构,以保证会计工作的效率和会计信息的质量。
三是经营管理的要求。一个单位在经营管理上的要求越高,对会计信息的需求也会相应增加,对会计信息系统的要求也越高,从而决定了该单位设置会计机构的必要性。
一个单位是否设置会计机构还是在有关机构中设置专职的会计人员,完全由各单位根据会计业务的繁简和实际情况来决定,但必须遵循既要满足管理的需要,又要讲求实效,避免人浮于事。
是否设置会计机构,可以由各单位根据自身的情况来决定,但这并不等于会计工作可以不开展,会计工作必须依法开展,不能因为没有会计机构而对会计工作放任不管,这是法律所不允许的。
二、不设置会计机构的,应设置会计人员并指定会计主管人员
根据《会计法》的规定,规模很小、经济业务简单、业务量相对较少的单位,可以不单独设置会计机构,将会计工作岗位纳入其他职能部门并设置会计人员,同时指定会计主管人员。这是会计机构的另一种表现形式,是提高工作效率,明确岗位责任的内在要求,同时也是由会计工作专业性、政策性强等特点所决定的。指定会计主管人员的目的是强化责任制度,防止出现会计工作无人负责的局面。
会计主管人员是《会计法》中的一个特指概念。不同于人们通常所说的“会计主管”、“主管会计”、“主办会计”等,而是指负责组织管理会计事务,行使会计机构负责人职权的负责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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