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节 会计人员的工作交接
一、会计人员工作交接的概念及意义
会计人员工作交接,也称会计工作交接,是指会计人员工作调动或者因故离职时,与接替人员办理交接手续的一种工作程序。《会计法》第四十一条规定:“会计人员工作调动或者离职,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一般会计人员办理交接手续,由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监交;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办理交接手续,由单位负责人监交,必要时主管单位可以派人会同监交。”这是对会计人员工作交接问题作出的法律规定。
会计人员工作交接是会计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者离职时,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是会计人员应尽的职责,也是做好会计工作的要求,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第一,做好会计交接工作,可以使会计工作前后衔接,保证会计工作连续进行。在持续经营的会计期间,会计工作是不间断进行的,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者离职时,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是保证会计工作连续进行的必要措施。
第二,做好会计交接工作,可以防止因会计人员的更换而出现的账目不清、财务混乱的现象。在会计人员更换时,如果不办理会计工作交接,或交接不清,不仅会造成账目不清、财务混乱、财产丢失等,也会给不法分子在经济上混水摸鱼以可乘之机。
第三,做好会计交接工作,也是分清移交人员和接管人员工作责任的一项有效措施。在会计工作交接过程中,按规定要进行认真的账目核对、财产清点等工作。因此,做好会计交接工作,不仅有利于加强财务会计管理,同时也便于分清移交人员和接管人员的责任。
二、需要办理会计工作交接的情形
《会计法》规定:“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者离职,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除此之外,会计人员在临时离职或其他原因暂时不能工作时,也应办理会计工作交接。《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对此作了进一步的规定:
第一,临时离职或因病不能工作、需要接替或代理的,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或单位负责人必须指定专人接替或者代理,并办理会计工作交接手续。
第二,临时离职或因病不能工作的会计人员恢复工作时,应当与接替或代理人员办理交接手续。
第三,移交人员因病或其他特殊原因不能亲自办理移交手续的,经单位负责人批准,可由移交人委托他人代办交接,但委托人应当对所移交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和其他有关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三、办理会计工作交接的基本程序
(一)做好办理移交手续前的准备工作
根据规定,会计人员在办理移交手续前,必须及时办理完毕未了的会计事项,具体包括:
1. 对已经受理的经济业务尚未填制会计凭证的,应当填制完毕。
2. 尚未登记的账目应当登记完毕,结出余额,并在最后一笔余额后加盖经办人员印章。
3. 整理好应该移交的各项资料,对未了事项和遗留问题要写出书面说明材料。
4. 编制移交清册,列明应当移交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公章、现金、有价证券、支票簿、发票、文件以及其他会计资料和物品等内容;实行会计电箕化的单位,从事该项工作的移交人员应在移交清册上列明会计软件及密码、会计软件数据盘、磁带等内容。
5. 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移交时,应将全部财务会计工作、重大财务收支问题和会计人员的情况等,向接替人员介绍清楚。
(二)按照移交清册逐项移交
移交人员在离职前,必须将本人经管的会计工作,在规定的期限内,全部向接替人员移交清楚。接替人员应认真按照移交清册列明的内容,进行逐项交接。具体要求是:
1. 现金要根据会计账簿记录余额进行当面点交,不得短缺。如有不一致或“白条抵库”现象,移交人员应在规定期限内负责查清处理。
2. 有价证券的数量要与会计账簿记录一致。由于一些有价证券如债券、国库券等面额与发行价格可能会不一致,因此,在对这些有价证券的实际发行价格、利(股)息等按照会计账簿余额进行交接的同时,对上述有价证券的数量(如张数等)也应当按照有关会计账簿记录点交清楚。
3. 所有会计资料必须完整无缺。如有短缺,必须查明原因,并在移交清册中加以说明,由移交人负责。
4. 银行存款账户余额要与银行对账单核对相符。如有未达账项,应编制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调节相符;各种财产物资和债权债务的明细账户余额,要与总账有关账户的余额核对相符;对重要实物要实地盘点,对余额较大的往来账户要与往来单位、个人核对。
5.移交人员经管的票据、印章及其他会计用品等,也必须交接清楚。
6.实行会计电算化的单位,交接双方应将有关电子数据在计算机上进行实际操作,确认有关数据正确无误后,方可交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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