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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全国会计从业资格《财经法规》复习讲义(14)

考试吧整理了“2011全国会计从业资格考试《财经法规》复习讲义”,帮助考生锻炼解题思维,查漏补缺,备战2011年会计从业资格考试

  (三)专人负责监交

  为了明确责任,会计人员在办理工作交接手续时,必须有专人负责监交。通过监交,保证双方都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认真办理交接手续,防止流于形式,保证会计工作不因人员变动而受影响,保证交接双方处在平等的法律地位上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不允许任何一方以大压小,以强凌弱,或采取非法手段进行威胁。对监交的具体要求是:

  1.一般会计人员办理交接手续,由单位的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负责监交。

  2.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办理交接手续,由单位负责人负责监交,必要时上级主管部门可以派人会同监交。所谓必要时上级主管部门可以派人会同监交,是指有些交接工作需要主管部门监交或者主管部门认为需要参与监交。通常有三种情况:

  (1)所属单位负责人不能监交,需要由主管部门派人代表主管部门监交。如因单位撤并而办理交接手续等。

  (2)所属单位负责人不能及时监交,需要由主管部门派人督促监交。如主管部门责成所属单位撤换不合格的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所属单位负责人却以种种借口拖延不办理交接手续时,主管部门就应派人督促会同监交等。

  (3)不宜由所属单位负责人单独监交,而需要主管部门会同监交。如所属单位负责人与办理交接手续的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有矛盾的,为防止可能发生的单位负责人借机刁难等情况,主管部门应当派人会同监交。

  此外,主管部门认为交接中存在某种问题需要派人监交时,也可派人会同监交。

  (四)交接后的有关事项

  1.会计工作交接完毕后,交接双方和监交人在移交清册上签名或盖章,并应在移交清册上注明:单位名称,交接日期,交接双方和监交人的职务、姓名,移交清册页数以及需要说明的问题和意见等。

  2.接替人员应继续使用移交前的账簿,不得擅自另立账簿,以保证会计记录前后衔接,内容完整。

  3.移交清册一般应填制一式三份,交接双方各执一份,存档一份。 ,

  (五)会计资料移交后的责任界定

  会计工作交接中,合理、公正地区分移交人和接替者的责任是非常必要的。根据规定,交接工作完成后,移交人员所移交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和其他会计资料是在其经办会计工作期间内发生的,应当对这些会计资料的合法性、真实性承担法律责任;即使接替人员在交接时因疏忽没有发现所接会计资料在合法性、真实性方面的问题,如事后发现仍由原移交人员负责,原移交人员不能以会计资料已经移交为理由而推脱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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