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节 财产清查结果的处理
一、财产清查结果处理的要求
(一)分析产生差异的原因和性质,提出处理建议
一般来说,个人造成的损失,应由个人赔偿;因管理不善原因造成的损失,应作为企业“管理费用”入账;因自然灾害造成的非常损失,应由保险公司赔偿的,先列入“其它应收款”,不能索赔部分列入企业的“营业外支出”。
(二)积极处理多余积压财产,清理往来款项
(三)总结经验教训,建立健全各项管理制度
(四)及时调整账簿记录,保证账实相符——只能调账,不能调实物
要根据清查中取得的原始凭证编制记账凭证,登记有关账簿,使各种财产物资的账存数与实存数相一致。
二、财产清查结果的处理的步骤(分审批前和审批后)
对于财产清查中发现的盘盈、盘亏,在报经有关领导审批之前,应基于客观性原则,根据“清查结果报告表”、“盘点报告表”已经查实的数据资料,编制记账凭证,记入有关账簿,使账簿记录与实际盘存数相符,同时根据企业的管理权限,将处理建议报股东大会或董事会,或经理(厂长)会议或类似机构批准。
为了记录、反映财产的盘盈、盘亏和毁损情况,应设置“待处理财产损溢”科目,及时调整账面记录,以保证账实相符。
待处理财产损溢
借方 贷方
注意:1.在期末结账前,应处理完毕,处理后“待处理财产损溢”账户无余额。
2.在新准则下,固定资产盘盈作为前期差错处理,在按管理权限批准处理前,应先通过“以前年度损益调整”科目核算。
(一)盘盈处理
(1)流动资产
审批处理前借记“库存现金”、“原材料”、“库存商品”等有关财产科目,贷记“待处理财产损溢”科目;
批准处理后借记“待处理财产损溢”科目,贷记“管理费用”(即冲减管理费用)(存货的盘盈)、“营业外收入”等科目(现金的盘盈)。
(2)固定资产
固定资产盘盈作为前期差错处理,审批处理前以其净值借记“固定资产”,贷记“以前年度损益调整”科目。
(二)盘亏处理
审批之前应借记“待处理财产损溢”、“累计折旧”科目,贷记“库存现金”、“原材料”、“库存商品”、“固定资产”科目。
报经批准后处理时:借记有关科目,贷记“待处理财产损溢”科目。借方科目如下:
(1)对于流动资产的盘亏
①回收的残料价值——借记“原材料”;
②可以收回的保险赔偿和过失人赔偿——借“其他应收款”;
③定额内合理损耗等一般经营损失部分——借记“管理费用”;
④非常损失部分——借记“营业外支出”。
(2)固定资产的盘亏,借记“营业外支出”科目。
相关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