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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福建会计从业资格《财经法规》精讲笔记(1)

考试吧整理了“2011福建会计从业资格《财经法规》精讲笔记”,帮助考生梳理知识点,开拓解题思路,备战2011年山东会计从业资格考试

  第一章 会计法律制度

  第一节 会计法律制度的构成

  一、会计法律制度概述

  1.会计法律制度,是指国家权力机关和行政机关制定的各种会计规范性文件的总称。它是调整各种会计关系的法律规范。

  2.会计关系,是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在办理会计事务过程中以及国家在管理会计工作过程中发生的经济关系。

  【例题·单选题】会计关系是( )在办理会计事务过程中以及国家在管理会计工作过程中发生的经济关系。

  A.财政部门和管理人员  B.审计机关和审计人员

  C.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  D.注册会计师和会计师事务所

  [答案]C

  二、会计法律制度的构成内容(四个层次)

  目前,我国的会计法律制度基本形成了以《会计法》为主体的比较完整的会计法律制度体系,主要包括四个层次,即:会计法律(法律效力最高)、会计行政法规(法律效力仅次于《会计法》)、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和地方性会计法规。

  (一)会计法律——《会计法》

  会计法律是指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经过一定立法程序制定的有关会计工作的法律。

  最高权力机关

  1.《会计法》立法宗旨(4点):

  (1)规范会计行为——如随意变更会计处理方法为违反会计法行为;

  (2)保证会计资料真实、完整 ——如为了增加收入,人为随意开发票为资料不真实;

  (3)加强经济管理和财务管理,提高经济效益——有关人员签字明确责任;

  (4)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每一个单位都符合《会计法》,则最终体现为整体合法。

  会计行为:是指……。

  2.《会计法》的适用范围:

  (1)《会计法》对人的效力范围(除个体工商户几乎全部囊括):

  办理会计事务的单位,包括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公司、企业(包括外商投资企业、中外合资企业和中外合作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如农村的村民委员会、外国在我国的常驻机构等);主管机关及其有关机关,包括各级财政部门、税务部门、审计部门和业务主管部门。但个体工商户由国务院财政部门依据本法原则另行规定。

  (2)《会计法》在空间上的效力范围——未作规定,但可理解为境内。

  (3)《会计法》在时间上的效力范围

  1999年10月31日修订的《会计法》自2000年7月1日起发生法律效力,对2000年7月1日之前发生的会计行为,没有追溯力。

  3.《会计法》地位:

  《会计法》是会计法律制度中层次最高的法律规范,是制定其他会计法规的依据,也是指导会计工作的最高准则。

  【例题·多选题】《会计法》的立法宗旨是( )。

  A.以立法“规范会计行为”

  B.通过立法“保证会计资料真实、完整”

  C.通过立法“加强经济管理和财务管理、提高经济收益”

  D.通过立法“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

  [答案]ABC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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