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会计凭证的规定
会计凭证式记录经济业务事项的发生和完成情况、明确经济责任,并作为记账依据的书面凭证,是会计核算的重要会计资料。
按填制程序和用途不同分为:原始凭证和记账凭证
(一)原始凭证
1.内容
2.填制和取得
办理经济业务事项的单位和人员,都必须填制或取得原始凭证并及时送交会计机构。
(1)必须填制或取得原始凭证;
(2)必须及时送交会计机构。
及时:一般为一个会计结算期
3.审核
(1)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必须审核原始凭证,这是法定职责。
(2)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审核原始凭证应当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进行。
(3)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对不真实、不合法的原始凭证有权不予受理,并向单位负责人报告,请求查明原因,追究有关当事人的责任;对记载不准确的原始凭证予以退回,并要求经办人员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进行更正、补充。
4.错误的更正
(1)各项内容均不得涂改;
(2)记载内容有误,应当由开局单位重开或更正,更正工作须由原始凭证出具单位进行,并在更正处加盖出具单位印章;
(3)金额错误不得更正,只能由原出具单位重开;
(4)开具单位应依法开具准确无误的原始凭证;对填制有误的原始凭证,负有更正和重新开具的法律义务,不得拒绝。
(二)记账凭证
记账凭证是对经济业务事项按照其性质加以归类、确定会计分录,并据以登记会计账簿的凭证。
1.内容
记账凭证必须具备下列基本要素:(1)填制凭证的日期;(2)凭证的名称和编号;(3)经济业务摘要;(4)应记会计科目、方向及金额;(5)记账符号;(6)所附原始凭证的张数;(7)填制人员、稽核人员、记账人员和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的签名或印章。
2.编制
(1)记账凭证编制必须以原始凭证及有关资料为依据;
(2)作为记账凭证编制依据的必须是经过审核无误的原始凭证和有关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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