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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北京会计从业资格《财经法规》重点总结(7)

考试吧整理了“2011北京会计从业资格《财经法规》重点总结”,帮助考生备战2011年北京会计从业资格考试

  三、其他会计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

  (一)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编制虚假财务会计报告的法律责任

  1.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编制虚假财务会计报告的行为特征

  (1)伪造会计凭证的行为——以虚假的经济业务或者资金往来为前提,编造虚假的会计凭证的行为;

  (2)变造会计凭证的行为——采取涂改、挖补以及其他方法改变会计凭证真实内容的行为;

  (3)伪造会计账簿的行为——违反《会计法》和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规定,根据伪造或者变造的虚假会计凭证填制会计账簿,或者不按要求登记账簿,或者对内对外采用不同的确认标准、计量方法等手段编造虚假的会计账簿的行为;

  (4)变造会计账簿的行为——采取涂改、挖补或者其他手段改变会计账簿的真实内容的行为;

  (5)编制虚假财务会计报告的行为——违反《会计法》和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规定,根据虚假的会计账簿记录编制财务会计报告,或者凭空捏造虚假的财务会计报告以及对财务会计报告擅自进行没有依据的修改的行为。

  2.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编制虚假财务会计报告的刑事责任

  按照犯罪情节、手段,分别以偷税罪、公司提供虚假会计报告罪、中介组织人员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及其他犯罪追究刑事责任。

  (1)与税款有关——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等手段,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偷税数额占应纳税额的l0%以上不满30%并且偷税数额在1万元以上不满l0万元的,或者因偷税被税务机关给予二次行政处罚又偷税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偷税数额l倍以上5倍以下罚金;偷税数额占应纳税额的30%以上并且偷税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偷税数额l倍以上5倍以下罚金。扣缴义务人采取前述手段,不缴或者少缴已扣、已收税款,数额占应缴税额的10%以上并且数额在1万元以上的,依照前述规定处罚。

  (2)与财务会计报告有关——公司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提供虚假的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财务会计报告,严重损害股东或者其他人利益的,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金。

  (3)与中介机构有关——承担资产评估、验资、验证、会计、审计、法律服务等职责的中介组织的人员故意提供虚假证明文件(包括虚假的财务会计报告),情节严重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上述人员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犯本罪的,处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4)其他——如果行为人为虚报注册资本、虚假出资、抽逃出资、贪污、挪用公款、侵占企业财产、私分国有资产、私分罚没财物,实施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账簿或者编制虚假财务会计报告的行为,应当按照《刑法》的有关规定分别定罪、处罚。

  3.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账簿或者编制虚假财务会计报告的行政责任

  情节较轻,社会危害不大,根据《刑法》的有关规定,尚不构成犯罪的,应当按照《会计法》的规定予以处罚。具体包括:

  (1)通报。

  (2)罚款。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对违法行为视情节轻重,在予以通报的同时,可以对单位并处5千元以上l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3千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3)行政处分。对上述所列违法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中的国家工作人员,应当由其所在单位或者其上级单位或者行政监察部门给予撤职、留用察看直至开除的行政处分。

  (4)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对上述所列违法行为中的会计人员,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二)隐匿或者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的法律责任

  隐匿,是指故意转移、隐藏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的行为。

  销毁,是指故意将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予以毁灭的行为。

  1.刑事责任(基本同伪造、变造)

  2.行政责任(基本同伪造、变造)

  (三)授意、指使、强令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及其他人员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编制虚假财务会计报告或者隐匿、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的法律责任

  1.授意——暗示;指使——明示;强令——强迫。

  2.刑事责任——应当依照《会计法》和《刑法》的有关规定,根据行为人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定罪处罚。

  3.行政责任——情节较轻,社会危害不大,不构成犯罪的,应当按照《会计法》的规定予以处罚:

  (1)罚款——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可以视违法行为的情节轻重,对违法行为人处以5千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2)行政处分——给予降级、撤职或者开除的行政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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