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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北京会计从业资格《财经法规》重点总结(11)

考试吧整理了“2011北京会计从业资格《财经法规》重点总结”,帮助考生备战2011年北京会计从业资格考试

  第四节 支付结算方式

  一、票据概述

  (一)票据的概念和种类

  票据是指《票据法》所规定的由出票人签发的、约定自己或者委托付款人在见票时或指定的日期向收款人或持票人无条件支付一定金额并可转让的有价证券。

  在我国,票据包括:汇票、本票和支票。

 

  (二)票据当事人

  1.基本当事人

  包括出票人、付款人和收款人。

  2.非基本当事人

  包括承兑人、背书人、被背书人、保证人。

  (三)票据权利与义务

  1.票据权利

  持票人向票据债务人请求支付票据金额的权利,包括付款请求权和追索权。

  (1)付款请求权,是指持票人向汇票的承兑人、本票的出票人、支票的付款人出示票据要求付款的权利。

  (2)行使付款请求权的持票人可以是票载收款人或最后的被背书人。

  (3)票据追索权,是指票据当事人行使付款请求权遭到拒绝或其他法定原因存在时,向其前手请求偿还票据金额及其他法定费用的权利。

 

  (4)行使追索权的当事人除票载收款人和最后被背书人外,还可能是代为清偿票据债务的保证人、背书人。

 

  2.票据义务(责任)

  票据义务是指票据债务人向持票人支付票据金额的责任。它是基于债务人特定的票据行为(如出票、背书、承兑等)而应承担的义务,不具有制裁性质,主要包括付款义务和偿还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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