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票据行为
(1)出票,是指出票人签发票据并将其交付给收款人的行为;
(2)背书,是指持票人为将票据权利转让给他人或者将一定的票据权利授予他人行使,而在票据背面或者粘单上记载有关事项并签章的行为;
(3)承兑,是指汇票付款人承诺在汇票到期日支付汇票金额并签章的行为;
(4)保证是指票据债务人以外的人,为担保特定债务人履行票据债务而在票据上记载有关事项并签章的行为。
(五)票据签章
银行承兑汇票、商业汇票: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使用的该银行汇票专用章加其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经办人的签名或者盖章。
个人:该个人的签名或盖章。
支票出票人、商业承兑汇票的承兑人在票据上的签章:其预留银行的签章。
(六)票据记载事项
1.绝对记载事项,是指《票据法》明文规定必须记载的,如不记载票据即为无效的事项。
2.相对记载事项,是指《票据法》规定应该记载而未记载,但适用法律的有关规定而不使票据失效的事项,如汇票上未记载付款日期的,为见票即付;汇票上未记载付款地的,付款人的营业场所、住所或经常居住地为付款地等即属于相对记载事项。
3.任意记载事项,是指《票据法》不强制当事人必须记载而允许当事人自行选择,不记载时不影响票据效力,记载时则产生票据效力的事项,如出票人在汇票记载“不得转让”字样的,汇票不得转让。
(七)票据丧失的补救
1.挂失止付是指失票人将丧失票据的情况通知付款人,由接受通知的付款人审查后暂停支付的一种方式。
2.公示催告是指在票据丧失后由失票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请求人民法院以公告方式通知不确定的利害关系人限期申报权利,逾期未申报者,则权利失效,而由法院通过除权判决宣告所丧失的票据无效的一种制度或程序。
3.普通诉讼,是指丧失票据的失票人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法院判令付款人向其支付票据金额的活动。
二、支票
(一)概念及适用范围
支票,是出票人签发的、委托办理支票存款业务的银行在见票时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
适用于在同一票据交换区域需要支付各种款项的单位和个人。
(二)种类——现金支票、转账支票和普通支票。
现金支票只能用于支取现金;转账支票只能用于转账。普通支票可以用于支取现金,也可用于转账。在普通支票左上角划两条平行线的,为划线支票,划线支票只能用于转账,不能支取现金。
(三)出票
支票的出票人是单位和个人;支票的付款人为支票上记载的出票人开户银行。支票的付款地为付款人所在地。
支票必须记载的事项(绝对记载事项) |
表明“支票”的字样; |
缺少任一事项,支票无效 |
支票的相对记载事项 |
付款地; |
不记载不影响支票效力; |
出票人授权补记事项 |
金额; |
出票人授权补记,未补记前不得背书转让 |
支票必须记载的事项(绝对记载事项) |
表明“支票”的字样; |
缺少任一事项,支票无效 |
支票的相对记载事项 |
付款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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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票人授权补记事项 |
金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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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票必须记载的事项(绝对记载事项) |
表明“支票”的字样; |
缺少任一事项,支票无效 |
支票的相对记载事项 |
付款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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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票人授权补记事项 |
金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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