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背书
1.商业汇票均可以背书转让。背书必须记载下列事项:
(1)被背书人名称;
(2)背书人签章。
未记载上述事项之一的,背书无效。
2.票据出票人在票据正面记载“不得转让”字样的,票据不得转让(丧失流通性)。其直接后手再背书转让的,出票人对其直接后手的被背书人不承担保证责任,对被背书人提示付款或委托收款的票据,银行不予以受理。
3.将汇票的一部分转让的背书或者将汇票金额分别转让给二人以上的背书无效。
(六)保证
1.商业承兑汇票的债务可以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保证人必须由票据债务人以外的其他人担当。
2.保证人为二人以上的,保证人之间承担连带责任。
四、信用卡
(一)概念和种类
信用卡是指商业银行向个人和单位发行的,凭以向特约单位购物、消费和向银行存取现金,且具有消费信用的特制载体卡片。
按是否向发卡银行交存备用金可分为贷记卡、准贷记卡两类。
1.贷记卡——先消费后还款,享有一定的免息期,但存款无息。
2.准贷记卡——持卡人须先按发卡银行要求交存一定金额的备用金,当备用金账户余额不足支付时,可在发卡银行规定的信用额度内透支的信用卡。
准贷记卡存款有息,在规定的有限信用额度内透支消费、取现,收取一定的利息,但不存在一定的免息还款期。
(二)申领与销户
1.单位卡
(1)申领
必须在中国境内金融机构开立基本存款账户,且要求交存一定金额的备用金。
单位卡可以申领若干张。
(2)使用(存现、提现均不可)
单位卡账户的资金一律从其基本存款账户转账存入,不得交存现金,不得将销货收入的款项存入其账户。
(3)销户
销户时,单位卡账户余额转入其基本存款账户,不得提取现金。
2.个人卡
(1)申领
凡具有完全民事行事能力的公民可申领个人卡。个人卡的主卡持卡人可为其配偶及年满18周岁的亲属申领附属卡,申领的附属卡最多不超过两张。
(2)销户
持卡人在还清全部交易款项、透支本息和有关费用后,可申请办理销户。持卡人办理销户时,如果账户内还有余额,可以转账结清,也可以提取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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