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 主要税种
一、增值税
(一)增值税的概念与分类
1.概念
增值税,是对从事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取得的增值额为计税依据征收的一种流转税。
征税对象:增值额
2.分类
根据计算增值税时是否扣除固定资产价值,分为:生产型增值税、收入型增值税和消费型增值税。
(1)生产型增值税——不允许扣除任何外购的固定资产价款。
(2)收入型增值税——只允许扣除纳税期内应计入产品价值的固定资产折旧部分。
(3)消费型增值税——纳税期内购置的用于生产产品的全部固定资产的价款在纳税期内一次全部扣除。(世界上使用最普遍的增值税类型)
我国从2009年1月1日起全面实行消费型增值税。
(二)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1.认定
一般纳税人是指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超过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的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企业和企业性单位。
2.认定手续
一般纳税人认定的审批权限:县级以上税务机关
具体规定:
(1)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均应按照有关规定向其企业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一般纳税人认定手续。总分支机构不在同一县(市)的,应分别向其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
(2)提出申请报告并提供营业执照,有关合同、章程、协议书,银行账号证明及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有关证件、资料
(3)主管税务机关初步审核——发给《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认定表》,企业应如实填写,经审批后一份交基层征收机关,一份退企业留存。
(4)审批权限:县级以上税务机关
审核期限:收到申请认定表之日起30内
(5)新开业的符合一般纳税人条件的企业,应在办理税务登记的同时,申请办理一般纳税人认定手续。
税务机关预计该企业年应税销售额超过小规模企业标准的,暂定为一般纳税人;
年应税销售额未超过标准的其他小规模企业(商业企业除外),如其会计核算健全,能准确核算并提供销项税额、进项税额,可申请办理一般纳税人认定手续;
全部销售免税货物的企业,不办理一般纳税人认定手续。
(6)已开业的小规模企业,其年应税销售额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应在次年1月底以前申请办理一般纳税人认定手续。
(7)不属于一般纳税人的(为小规模纳税人):
①年应税销售额未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企业;
②个人(除个体经营者以外的个人);
③非企业型单位;
④不经常发生增值税应税行为的企业。
(三)增值税税率
1.基本税率:17%
2.低税率:13%
3.征收率(小规模纳税人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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