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企业所得税
(一)企业所得税的概念
企业所得税是对在我国境内的企业和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取得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所征收的-种税。
(二)企业所得税征税对象
征税对象:企业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
所得:销售货物所得、提供劳务所得、转让财产所得、股息红利等投资性投资所得、利息所得、租金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接受捐赠所得和其他所得。
(三)企业所得税税率
1.企业所得税采用比例税率:基本税率为25%;
(1)非居民企业取得符合税法规定情形的所得,税率为20%;
(2)对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减按20%的税率征收;
(3)对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
【提示】居民企业,是指依法在中国境内成立,或者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但实际管理机构在中国境内的企业。
非居民企业,是指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且实际管理机构不在中国境内,但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但有来源于中国境内所得的企业。
(四)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
应纳税所得额=收入总额-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各项扣除-以前年度亏损
1.收入总额
(1)货币形式收入:现金、存款、应收账款、应收票据、准备持有至到期的债券投资以及债务的豁免等。
(2)非货币形式收入:固定资产、生物资产、无形资产、股权投资、存货、不准备持有至到期的债券投资、劳务以及有关权益等。
2.不征税收入
(1)财政拨款;
(2)依法收取并纳入财政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
(3)国务院规定的其他不征税收入;
(4)企业内部处置资产,除将资产转移至境外以外,不视同销售收入,相关资产的历史成本延续计算。
3.免税收入
(1)国债利息收入;
(2)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收入;
(3)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从居民企业取得与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股息、红利收入;
(4)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的收入;
(5)企业政策性搬迁收入。
4.准予扣除的项目
(1)成本;
(2)费用;
(3)税金;注意:税金中无增值税。
(4)损失。
5.不得扣除的项目
(1)向投资者支付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款项;
(2)企业所得税税款;
(3)税收滞纳金;
(4)罚金、罚款和被没收财物的损失。纳税人因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而交付的罚款、罚金,以及被没收财物的损失,不得扣除。但纳税人逾期归还银行贷款,银行按规定加收的罚息,不属于行政性罚款,允许在税前扣除;
(5)公益、救济性捐赠以外的捐赠支出。纳税人的非公益、救济性捐赠不得扣除。超过国家规定标准的公益、救济性捐赠,不得扣除;
(6)赞助支出;
(7)未经核定的准备金支出;
(8)与取得收入无关的其他支出。
6.亏损弥补
(1)企业纳税年度发生的亏损,准予向以后年度结转,用以后年度的所得弥补,但结转年限最长不得超过五年。
(2)亏损,不是企业财务报表中的亏损数,而是按税法规定调整后的金额。
(五)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
1.纳税地点
企业按登记注册地缴纳企业所得税。
2.纳税期限
(1)企业所得税按年计征,分月或者分季预缴,年终汇算清缴,多退少补。
(2)企业所得税的纳税年度,自公历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
(3)企业在一个纳税年度的中间开业,或者由于合并、关闭等原因终止经营活动,使该纳税年度实际经营期不足12个月的,应当以其实际经营期为一个纳税年度。
3.纳税申报
按月或按季预缴的,应当自月份或者季度终了之日起15日内,向税务机关报送预缴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预缴税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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