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个人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
1.工资、薪金所得
工资、薪金所得,以每月收入额减除费用2000元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一速算扣除数
=(每月收入额-2000元) ×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三险一金”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2.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
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扣减税法允许扣除的成本、费用以及损失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一速算扣除数
=(全年收入总额-成本、费用以及损失)×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3.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
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纳税年度收入总额-必要费用)×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4.劳务报酬所得
(1)每次收入不足4000元的,应纳税额=(每次收入-800)×20%;
(2)每次收入超过4000元的,应纳税额=每次收入额×(1-20%)×20%;
5.稿酬所得
(1)每次收入不足4000元的,应纳税额=(每次收入额-800元)×20%×(1-30%);
(2)每次收入超过4000元的,应纳税额=每次收入额×(1-20%)×20%×(1-30%);
6.利息、股息、红利所得
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每次收入额×20%(或5%)。
(五)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
以代扣代缴为主、自行申报为辅的征收方式。
1.自行申报纳税义务人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为自行申报纳税义务人:
(1)年所得l2万元以上的;
(2)从中国境内两处或者两处以上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
(3)从中国境外取得所得的;
(4)取得应税所得,没有扣缴义务人的;
(5)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情形。
2.代扣代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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